当前,随着防雷技术、法制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的发展,因雷击引起火灾、爆炸和人体伤亡的事故已逐渐减少,但有些地区受雷灾造成的损失仍然频繁发生。
引起雷电灾害频繁发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高层建筑物的直击雷防护措施不完善;大量通信、计算机系统等弱电设备和相当部分建筑物防雷设计不符合技术规范;人们防范雷电灾害发生的意识薄弱等。客观原因是:新建高层、超高层建筑物导致雷电活动的影响不断加剧;通信、计算机系统等抗干扰能力较弱的现代化设备越来越普及;易爆易燃场所迅速增长等。因此,雷电灾害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加强对防雷设计进行研究、审核、检测和验收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本文是笔者对高层建筑金属幕墙、铝合金门窗防雷措施的个人看法,供同行讨论和参考。
一、防雷类别与不设防的判定
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第2.0.3条和第2.0.4条,确定该高层建筑物是属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或者不需考虑防雷。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3、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时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等于或小于0.06次/ a,且大于或等于0.012次/a时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该类公共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12次/ a时可不考虑防雷。
4、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时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其预计雷击次数等于或小于0.3次/ a,且大于或等于0.06次/a时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该类民用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小于0.06次/a时可不考虑防雷。
预计雷击次数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录一计算。
二、高层建筑防雷设计原理
雷电是天空云层中一种自然的放电现象,大气的流动冷热变化形成了雷云,在气流的作用下,雷云下部的水滴带负电荷,而附近地面及建筑物积聚着正电荷.地面和雷云之间形成强大的电场。随着对流的加强,雷云下部负电荷积累,电场强度增大到极限值,超过了空气的击穿强度,于是空气电离产生云间放电。雷电流是一种强度极大,作用时间极短的瞬变过程,雷电流击中建筑物时,通常会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破坏建筑物和伤害人体。而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物使地表的电场分布发生严重的畸变,其电场强度比一般建筑物大得多,容易构成雷电发展条件,且离放电云层近,更易受到雷击。
防雷设计就是充分利用建筑物的防雷装置:接闪器(避雷针、避雷网等)、引下线、接地装置,把雷电流的巨大能量,通过建筑物的接地系统,迅速传送到地下,从而防止建筑物受雷击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