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爆破拆除
2.3.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并应按照国家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分为A、B、C三级。爆破拆除工程设计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做出安全评估批准后方可实施。
2.3.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必须持有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或低于企业级别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3.3爆破拆除需采用用的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爆破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2.3.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应按照规定路线运输,并应派专人押送。
2.3.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2.3.6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2.3.7爆破时应限制一次同时爆破的用药量。建筑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防护,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2.3.8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必须采用爆破专用仪表检查起爆网路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并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工程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
2.3.9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选择安全部位和场所进行。
2.3.10爆破拆除工程时实施要应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并应按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2.4静力破碎拆除
2.4.1采用静力破碎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严禁人员在注孔区行走,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4.2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它材料混放。
2.4.3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施工同步进行。
2.4.4拆除地下构筑物时,应了解地下构筑物情况,切断进入构筑物的管线。
2.4.5建筑基础破碎拆除时,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出现场或清离工作面,在基坑边沿1m内严禁堆放物料。
2.4.6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