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措施
1.加强安全技能培训。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一线工人大部分是农民工,这些工人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在职职工的安全培训,作为企业要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按照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严禁企业私招乱雇。
我们只有依法管理,明确建筑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责任,采取各项措施,才能有效地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2.严格考核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培训或继续教育,把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作为必学内容来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建筑市场继续承揽工程项目。
3.进一步清理整顿建筑市场。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上,建设单位行为极不规范,利用国内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的有利地位,向施工企业提出许多不平等要求,工程款久拖不付或要求垫付。对于这些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不予核发或收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带头按合同履行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工程款,确保施工企业技措费到位。同时,要加强对乡镇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资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资质证书,工商行政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从施工队伍源头上强化管理。
4.要建立谁总包,谁负责的管理机制。总包单位应将工程总造价的安全技措费全部提到管理费中去,并在施工过程中全部投入。总包方必须派员全面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不能以包代管。发生施工伤亡事故要依法追究总包方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5.施工监理企业要确实负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作为工程项目参建一方,要对承包企业设计的施工总平面图和编制的施工方案严格审查,对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脚手架搭设等部分要重点审查。确保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预案准备到位。在施工过程中,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既定施工方案有序施工。坚决制止“三违”现象的发生。
6.要严肃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事故的结案率。对发生伤亡事故后谎报、瞒报、拖延不报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或知悉后,要追查到底,并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甚至吊销企业的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伤亡事故的等级、性质、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办法。以便在调查处理事故时统一标准,对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不能企业自行处理,应由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对已处理的事故及时公布社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以起到警示作用。
7.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安监、工会、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的夏秋两季、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重点施工阶段进行执法专项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施工事故隐患,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停工整顿,直到合格为止。
8.设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督导员,并纳入市场准入条款。借鉴国外和香港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一是及早推广注册安全主任及专职督导员制度,这些专业人士是通过国家安全管理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企业聘用。建议国家建设部在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时将其纳入其中,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一项重要条件。二是围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要通力合作,尽快促成笫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和卫生公约》在全国人大通过,以促进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