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火安全
施工现场应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命区等区域。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现场应配备足够消防器材,由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换,确保完整好用,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此距离要求,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谎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 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