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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时电击事故分析以及预防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3日

  (二)主观因素

  1.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 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建设主管部门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但由于专职监管人员少、监督覆盖面小、监管力度不够、责任不落实。而从项目部管理人员来看,能基本懂得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知识的人员较少,对其又不够重视,日常安全检查由工地电工进行,使得作业与检查为同一人,缺乏对工地电工工作质量的检查监督。施工现场电工责任性不强,对配电设施和用电设备缺乏维护、检修,这是项目部对电工制约管理不力的表现,也是导致用电不安全的重要因素。 例如,工地现场电线随意在钢筋、脚手架钢管之间穿行;用电设备大多没有接地装置;用粗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2.有章不循,冒险蛮干。 有些工程项目对分项工程既不编写施工方案,也不做技术交底,有章不循,冒险蛮干。

  3.以包代管,安全管理薄弱。 很多工程项目都是低价中标,中标企业为了取得利润将工程转包给低资质的企业,有的中标企业虽然成立了项目班子,但只管协调、收费和整理资料以便交工使用,施工由分包单位自行组织。分包单位为了抢工期,为了节约资金一切从简,工程项目即使有施工组织设计也只是为投标而编制的,不是用于指导施工的。至于其他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三级教育、安全交底、班前活动、安全检查、防护用品、安全措施等能免则免,不能免的也只是走走形式。劳务工的班组长就是带领施工的施工员不再另配施工员。还有的企业为了谋取利润搞挂靠卖牌子。

  4.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较差。 当前,很多工程项目不论具有多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中标,基本是由在劳务市场上招聘来的民工施工。这些民工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培训,就连入场的三级教育也往往是走形式,特别是对那些刚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工,他们不熟悉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不了解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能辨别危害和危险,有的农民工第一天来上班,第二天甚至是当天就发生了死亡事故。还有些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实行“以包代管”,使得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标准只停留在项目管理班子这一层,落实不到施工队伍手上,操作人员不了解或者不熟悉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又因缺乏管理,违章作业现象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预防对策

  (一)建立、健全建筑行业职业安全健康

  1.建筑行业主要管理者和经营者必须彻底改变唯生产论的陈旧观念,要熟知自己在施工安全方面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要从社会的、法制的高度去关注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问题;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加强特殊工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严格的用工考核制度,其中包括用电等特殊工种的职业适应性体检条件(生理和心理条件,有无职业禁忌证)”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条件等。严禁不符合特殊工种用工条件的人从事用电等特种作业。

  3.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从事特种作业者必须先经过专业安全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电器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对施工现场从事塔吊、人货电梯等大型施工机械或操作井架、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以及其他小型电动机械的接触用电人员,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用电技能教育、考核或安全技术交底。

  4.完善用电等特殊作业的各项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标准化作业;改进施工现场用电相关防护系统的技术效能,并建立、健全其保养维护制度。

  5.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生产监察和奖惩制度,依法明确各级主管人员及具体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权力和义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安全检查和讲评。同时,应将“安全控制”列入工程监理控制的主要项目之一。

  6.应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为纲,结合各有关行政法规,加强建筑业职工安全施工生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进行安全标准化作业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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