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产法》第30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做出规定。涉及特种设备的单位的机构应当遵守该《条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及其主管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①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涉及特种设备单位和机构的责任
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②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和特种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气瓶充装单位,都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条件,并取得国务院或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人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④、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及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
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发达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具体规定参见本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