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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的缺陷与事故原因分析

作者:高桂英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2日

  3、建筑结构的临近破坏,破坏和倒塌,统称质量事故,简称事故。破坏称为破坏事故,倒塌称倒塌事故,建设部规定建筑工程的事故有以下几个级别:

  ①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者;

  ②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29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者;

  ③三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9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者;

  ④四级重大事故,指死亡2人以上,重伤3-19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者;

  ⑤一般质量事故,指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千元以上者;

  ⑥质量问题,制经济损失不足5千元者。

  纵览以上分析,建筑结构的缺陷和事故,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故表现为建筑结构局部或整体的临近破坏,破坏和倒塌;缺陷仅表现为具有影响正常使用、承载力、耐久性、完整性的种种隐藏的和显露的不足。但是,缺陷和事故有是同一类事故的两种程度不同的表现,缺陷往往是产生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而事故往往是缺陷的质变或经久不加处理的发展。

  下述实利,可以说明从缺陷到重大事故的发展

  据电视报道浙江1997年某职工宿舍楼整体倒塌事故该工程为一五层砖混结构宿舍楼,建筑面积2476m2造价219元/m2。于1994年5月开工,1995年1月竣工,同年7月交付使用。该工程的质量问题可从以下5方面分析:

  ①从设计因素看,设计可靠度偏低,有明显承载力薄弱部位,尤以基础墙为甚;

  ②从材料因素看,突出问题是砖的匀质性差,质量低劣;

  ③从施工因素看使用了不合格的砖做基础,砌筑砂浆轻度不足;没有按原设计要求对±0.00标高以下基础内侧做回填土,而是擅自变更为架空拔地面,基础墙内侧来回填土,形成了因洪水灾害和地表水长期渗透使基础墙长期处于积水状态;

  ④从建设单位因素看,片面压低造价,提高低质量砖材,以包代管;

  ⑤从质量监督因素看,前期质量监督不到位,后期工作严重失职。

  所有这些因素都使该工程从竣工之日起就存在着种种危及承载力缺陷,以基础墙尤甚。但基础部分属隐蔽工程,不被人们发现。两年半后该楼瞬间倒塌,从倒塌现场看,整栋楼称为一片废墟,经基础全面开挖,不少基础墙的砖和砂浆已呈粉末状,说明结构是从基础砖墙的粉碎性破坏开始的。由于基础出问题,上部随之塌落。

  ①基础墙强度不足,未加处理;

  ②基础墙内侧未回填土,形成基础部分积水,因地基无粉刷,长时间受积水直接浸泡,是强度已经不足的基础墙砌体又进一部泡酥。这是该宿舍楼经历一个长时间过程才发生瞬间倒塌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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