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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吊作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28日

  4.塔吊的安全要求:

  4.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制定安全作业方案,由专业施工队在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2.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活可靠。

  4.3.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4.3.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4.3.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规定;

  4.3.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4.3.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4.3.6供电电缆无破损。

  4.4.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4.5.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6.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4.7.应根据起吊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 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4.8.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4.9.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4.10.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4.11.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4.12.作业中如遇五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

  4.13.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

  4.14.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4.15.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16.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4.17.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5.起重机械司机的“十不吊”规定

  1.超载吊重物不清楚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绑吊挂不牢不平衡可能滑动不吊。

  4.被吊物件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缺陷的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埋置物不吊。

  7.歪拉斜吊重物不吊。

  8.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被吊物件和指挥信号不清不吊。

  9.重物的棱角处与捆绑钢筋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吊。

  10.被吊取物装置的容积太满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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