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本篇所指爆破器材系一般钻爆法施工所使用的各类火工材料。
2. 对爆破器材的申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3. 采用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均需经上级领导批准,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否则禁止采用。
4. 未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工人,以及不熟悉本手册的技术人员,严禁单独从事有关爆破工作。
5. 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领发制度,清退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培训制以及重要爆破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
6.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7. 本手册未涉及的事项,可由技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重要者应报请上级领导批准。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 装 卸
2-1-1.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2-1-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
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2-1-3.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汽车、马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米。
2-1-4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施、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器材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2-1-5.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公斤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米。
2-1-6.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厘米,车箱底部应铺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2-1-7.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2-1-8.装卸过程中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
2-1-9.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
第二节 运输
2-2-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2-2-2.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2-2-3.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住宅或建筑设施200米以外的空旷地方。
2-2-4.装运爆破器材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行。
第三节 贮存
2-3-1.为确保安全,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
2-3-2.爆破材料应按下列规定堆垛:宽度应小于5米,垛与垛之间宽度为0.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炸药堆机械高度为1.6m。
2-3-3.爆破材料不宜直接堆放在地面上,最好垫上20cm高的方木和垫板,库房内禁止明取暖。
2-3-4.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少量存放时,应会同保卫、技安部门限量贮存。
2-3-5.爆破器材仓库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应有保卫人员守卫。
2-3-6.装爆破材料的开箱不得在库房内进行,严禁在存有爆破器材库房内进行修缮。
2-3-7.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