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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若干问题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7日

  三、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位不准、性质不明,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过于超前,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定位不准。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习惯于现场检查、验收、评定,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做了大量本该是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员、安全员应做的工作。事实上,无论是从人员数量、工作范围、工作深度,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绝对代替不了施工企业质量员、安全员的工作。
  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往往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监督机构仅注重了一个工程形成过程中到位检查的那几天工程质量、安全,而将大量不在现场检查时工程的质量、安全给放弃了。好的工程是干出来的,不是监督、检查出来的。
  近几年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性质一直不很明确,一种意见是质、安监机构是代表政府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尽早纳入到公务员序例;另一种意见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纳入到中介单位范围。性质不明,一定程度影响了质、安监机构人员的自身建设。
  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过于宏观,过于超前。
  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编制原则是强调结果,淡化过程,政府仅规定结果要求,具体过程、工艺标准要求,由建筑企业自行规定控制。问题是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未必达到这一层次,大多数企业亦没有自己的过程控制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新标准中又取消了这部分内容,因此,过程控制成为真空状态,没有了约束。
  “结果”是由“过程”来保证的,没有严格的过程控制,不可能有好的结果。质量规范对关键工序、重要节点施工过程应给予强制规定要求。
  最适合于一线操作工人的“操作规程”已经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无人问津。规范材料主要适用于管理人员,“操作规程”主要适用于操作工人。一线工人仅凭师傅口头传教,无“操作规程”作指南或约束。
  现行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的处罚规定,额度过大,影响社会稳定,难以执行,有法不能依。按《条例》处罚,50万-100万,开出处罚单,罚不上来,影响执法权威性,减少罚款数额又无依据,罚少也是违法。
  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模式改革建议
  1、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督,严格执法。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应重点监督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两个保证体系,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应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坚决处罚。
  2、以“诚信制度”为基础,运用市场信誉杠杆管理质量、安全。
  建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安全行为诚信档案信息库,定期公布;将质量、安全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电视、电台、报刊、杂志),上网公示,在交易中心屏幕上持续滚动;将质量安全不良记录及时反馈企业资质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年检、招投标和承揽业务的重要依据,真正实现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
  3、质量、安全工作抓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
  建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扣分制;超过分值,进行强制培训,降低项目经理资格等级,直至取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处罚企业时,同时处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个人罚款不得报销;通报批评企业、工程同时,也要通报批评项目经理。
  4、质量、安全、监督、监理互补,逐步试点推进一体化。
  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力量,质量、安全共同监督,两者互补,逐步走向一体化;监理单位在目前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基础上,接受业主委托,拓展到施工安全的控制,监理单位应监理安全,形成安全生产新“安全网”。
  5、巩固施工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取得成绩,研究试点质量保险制度。
  6、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水平,实施长效管理。
  注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理论研究,解决深层次问题,确立长远发展目标;在招投标中,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单例,不进入竞标范围;关注科技创新,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保证质量、安全;组建行业协会,减少政府审批;不断修订、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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