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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安全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1日

安全、文明施工是建筑企业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建筑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象和社会信誉的特征表现。不文明的施工,不仅影响一个工程、一个企业的信誉,而且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1、安全施工
        1.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事故,轻伤事故率征2%;
        2)、施工设备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大事故,定期检修、保养,不出现失控伤人。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公司最基本的一项安全生产制度,是岗位责任制的组成部分,是所有保护制度的核心,有了这项制度,就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
        本工程项目经理将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而领导责任,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部门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起相应的责任。
        1.3、
        现场作业人员与施工安全生产最为紧密,要使项目的现场作业人员都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制度,使他们正确理解、全而认识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解,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因此,我公司根据不同的施工作业人员确定了不同的 内容,并且制定严格的 制度。
        1.4、安全检查制度
        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交叉发生的,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就可以对可预知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和专业安全检查制度;因本工程施工处于雨期,还要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风、防雷、防触电、防倒塌等事故的发生。
        1.5、工程安全防护措施
        1.5.1、土方工程
        (1)挖土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2)基坑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护坡措施后,方可开挖;
        (3)基坑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停放机具,1m以外堆土,其高度不得超过1.5m;
        (4)操作时要随时观测上方土壤的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应及时放坡或加固;
        (5)基坑边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并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施工挂红色标志灯,任何人不得在基坑边和陡坡下休息;
        (6)土方开挖时,确保排水畅通,并特别注意边坡稳定,下大雨时要停止施工;
        (7)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
        (8)作业区内应无行人和障碍物,挖掘前先鸣声示意,并试挖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9)作业时,挖掘机应保持水平位置,将行走机构制动住,并将轮胎或履带楔紧。
        (10)遇较大的坚硬石块或障碍物时,须待清除后,方可挖掘。不得用铲斗破碎石块、冻土或用单边斗齿硬啃。
        (11)挖掘原建筑物基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发现有塌方危险应立即处理或将挖掘机撤离至安全地带。
        (12)作业时,必须待机身停稳后再挖土,当铲斗未离开工作面时,不得作回转行走等动作,回转制动时,应使用回转制动器,不得用转向离合器反转制动。
        (13)装车时,铲斗要尽量放低,不得碰撞汽车的任何部分。在汽车未停稳或铲斗必须越过驾驶室而司机未离开前不得装车。
        (14)作业时,铲斗升、降不得过猛。下降时不得撞碰车架和履带。
        (15)在作业或行走时,严禁靠近架空输电线路,机械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16)操作人员离开驾驶时,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
        (17)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臂杆与履带平行,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面1m左右。上下坡道不得超过本机容许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驶,严禁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档滑行。
        1.5.2、基坑周边防护
        1)、基本规定
        (1)土方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止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2)临时架子作业中的安全带、工具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3)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施工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雨天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5)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基坑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上下基坑搭设临时马道。
        (7)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 2m,下杆离地高度0.6m,并加挂安全绿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3米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专业责任管理
        (1)项目对各专业资质必须认真审核。
        (2)各专业进场必须具备进京许可证,市建委盖章的花名册及“三证”齐全,根据市建委盖章的花名册组织专队长、工长、安全员教育考试合格及工人入场三级 考试合格,交相片二张,按规定填写审批表后,经安全科审查合格方准进入施工生产,考试不合格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各专业人员进入现场后,首先由劳动部门登记注册,进行三级 ,即公司 、项目 、班组 ,根据进场教育考试情况,未经教育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参加施工生产。
        (4)各专业设一名专职安全员。
        (5)各专业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统一归口项目专职安全员。
        (6)电工、电焊工、起重司机,架子工、信号工、机动车辆司机,必须持有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
        (7)严禁违章用工,不准使用18岁以下童工、残疾人等不符合条件的外包工,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清退。
        (8)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保持稳定,需要调整人员时,要提前提出调换计划,经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按第3条规定,进行三级教育和注册登记,否则不得参加施工生产,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要追究分包方领导的责任。
        (9)每周一上午班前应有一小时综合安全交底教育,但分项工程应有安全技术交底,交底有交底人,被交底人的签字。
        (10)项目管理人员要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法制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无论是队长、工长或工人均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服从企业安全部门人员的管理。
        (11)项目经理部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违章、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1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和执行现行的一切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信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认真落实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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