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1-1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安全距离,m |
沿垂直方向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 | 1.0 | 1.5 | 2.0 | 4.0 | 6.0 |
如果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3-1-1-1中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10)对塔机电气系统的规定
塔机电源应设置电路总开关,能方便地切断整机电源。
电气系统采用三相互线制。应有可靠的保护装置,具有短路及过流保护,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塔机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0,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电路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三、起重机的使用管理和安装
(一)司机及起重工
1、起重机的操作,只应由下述人员进行:
(1)经考试合格,并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操作证的司机。
(2)在司机直接监督下学习满半年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
(3)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检修、检测人员。
(4)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
2、起重机司机,应符合下述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4.85以上,无色盲。
(3)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要求。
3、起重机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
(1)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机操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维修的基本知识。
4、起重机的指挥人员,一般应由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起重工担任。起重工在指挥起重机时的一般安全要求如下:
(1)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并符合GB5082-19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
(2)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3)钢丝绳、链条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4)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以外的动作。
(5)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6)多人绑挂,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7)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得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载荷进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载荷避开人及障碍物。
(8)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载荷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9)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载荷时,应由一人统一指挥,以确保同步。
(10)载荷降落时,指挥人员必须在确认降落区域安全后,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11)在开始吊载荷时,应先用“微动”信号,待载荷离开地面100~200mm后再用正常速度。
5、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3)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7)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8)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9)起重机工作中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动作。
(10)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在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11)起重机应在各限制器限制的范围内工作,不得利用限制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6、起重机司机和起重工,均应严格遵守“十不吊”的规定,“十不吊”可以简单的记忆为:
(1)重量不清不吊;
(2)吊车有病不吊;
(3)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有人不吊;
(5)信号不清不吊;
(6)歪拉斜挂不吊;
(7)危险物品不吊;
(8)气候不好不吊;
(9)电线旁边不吊;
(10)措施不全不吊。
(二)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
电力建设常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为了保证各种起重机都能安全、可靠地工作,《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应装备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共24种,分述如下:
1、超载限制器
作用: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当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应装:额定起重量大于20t的桥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宜装:额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桥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5-10t的门式起重机、起重力矩小于25t·m的塔式起重机。
2、力矩限制器
作用: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应装:起重量等于或大于16t的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起重能力等于或大于25t·m的塔式起重机。
宜装:起重量小于16t的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
3、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
应装:一切类型起重机。
4、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限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应装: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根据需要。
5、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应装: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大车和小车,门座起重机的吊臂在运行的极限位置。
6、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作用: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宜装:跨度等于或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
7、幅度指示器
作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8、联锁保护装置
作用: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应装:塔式起重机。
作用: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应装:桥式起重机。
9、水平仪
作用: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应装:起重量等于或大于16t的汽车起重机构和轮胎起重机。
10、防止吊臂后倾装置
作用:应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
11、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作用: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应装:塔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在旋转机构有可能自锁时。
12、缓冲器
作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应装:在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大车、小车运行机构或轨道端部,在门座起重机的变幅机构中。
13、夹轨钳、锚定装置、铁鞋
作用: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应装: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14、风速风级报警器
作用: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发出报警信号。
应装:臂架较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重机,高度等于或大于30m的门座起重机。
15、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作用:工作时需打支腿的移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
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16、回转定位装置
作用:移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
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17、登机信号按钮
作用:装于起重机易于触及的安全位置,使司机能知道有人登机。
宜装:具有司机室的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在上部且设在运动部分的塔式起重机,司机室设于运动部分的门座起重机。
18、防倾翻安全钩
作用: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应装:单主梁并在主梁一侧落钩的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安装在小车架上。
19、检修吊笼
作用: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
应装:桥式起重机靠近滑线一侧。
20、扫轨板和支承架
作用:防止异物进入大车走轮下而造成起重机出轨以及轮轴折断时车轮滚出伤人,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20mm,两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10mm。
应装: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机构、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21、轨道端部止档
作用:防止起重机脱轨。
应装: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22、导电滑线防护板
作用:防止触电。
应装: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防护板;桥式起重机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置防护板,以防止吊具或钢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其他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23、裸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
作用: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加以防护。
应装:按上述要求,各种类型起重机主梁上不常有人攀登的运行机构。
24、电气设备的防雨罩
各种露天工作的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均应装防雨罩。
上述24种安全防护装置,在设计制造起重机时就应配备。起重机使用时也应始终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
(三)起重机的使用
起重机的安全使用,除了起重机司机和起重工各自遵守自己的规定,坚持“十不吊”以外,还应遵守下述规定:
1、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建立下列规章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
2、自制或改造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制造和改造后,应按有关标准试验合格。
3、起重机无论在停止状态或进行转动状态,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4、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对无计算能力的使用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5、臂架铰点距地面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6、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管槽、电缆金属外皮和变压器低压侧均应有可靠的接地,轨道式起重机的轨道应可靠接地。
7、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