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建筑设计的法治观念
一、有关建筑设计的主要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198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6.工程建设标准(城乡规划部分和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2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5)。
二、建筑设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1.违反基建程序:
基建程序:计划立项→申请“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达设计任务书、签订设计合同→三阶段设计及报批→图纸会审→现场服务及设计更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越级设计、无证设计、无证挂靠设计、违法转包或分包设计;
3.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或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面积、层数等;
4.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不按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5.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供应商;
7.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和产品;
8.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9.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而造成损失的;
l0.因设计不当而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违规违法设计的法律责任
1.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罚款为:
(1)越级设计、无证挂靠设计:罚款合同设计费的1~2倍。
(2)违法转包分包设计:罚款合同设计费的(25~50)%。
(3)违反强制性标准、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不按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罚款10~30万元。
对个人(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10%的罚款。
2.行政处分
警告、降职、免职、开除公职;
3.停业整顿――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4.降低设计资质等级;
5.吊销单位资质证书和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违法设计原因分析
1.对各类建筑设计法规、标准、规范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执行不力:
2.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法制要求的关系,为了眼前经济利益,不惜违规犯法,铸成大错甚至犯罪;
3.不能正确对待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的要求。对他们合理的、符合法规的要求和建议,我们应虚心接受,在设计中贯彻执行;对他们不合理的、甚至违法违规的要求,我们应予以解释说明,坚决不予设计和盖章,决不能与他们同流合污、贪赃枉法。
第二节建筑设计的安全措施
一、全设计的范围:
二、规划设计安全措施
1.防火间距
各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
建筑防火间距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表1
建筑类别防水间距(m)备注
多
层
建
筑民用建筑之间6层或≤6层住宅成组布置,占地≤2500√,组内建筑间距4mo
厂房之间、库房之间甲类厂房12,库房20
乙、丙、丁类10相邻的两座多层建筑(民用、厂、库),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库应≥4m:
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开设防火门窗、卷帘、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库应≥6m,丙、丁、戊类应)4m,多层民用建筑应≥3.5m。
戊类8
厂房库房与民用建筑甲类一般民建厂房25,库房30
重要公建厂房、库房50
乙类一般民建厂房、库房25
重要公建厂房50,库房30
丙、丁类民建、公建厂房、库房10
戊类民建、公建厂房6,库房10
多层库房与甲类厂房12
局
层
建
筑民
用
建
筑
之
间高层与高层13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较高一面
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较低一座建
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不限;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
设天窗、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或
当较高一面的外墙耐火极限不低
于2小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
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
适当减少,但应≥4m。
高层与裙房9
裙房与裙房6
高层与多层9
裙房与多层6
厂房高与高、高与多、高与甲库13
库
房
之
间甲类23
乙、丙、丁类13
戊类11
高层库房与甲类厂房15
高层厂房与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及堆场13
高层民用建筑与小型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及化学易燃物品库房主楼35~40
裙房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