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技术>> 建筑施工>>正文

建筑设计的法治观念与安全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3日

第一节建筑设计的法治观念
一、有关建筑设计的主要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198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6.工程建设标准(城乡规划部分和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2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5)。
  二、建筑设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1.违反基建程序:
  基建程序:计划立项→申请“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达设计任务书、签订设计合同→三阶段设计及报批→图纸会审→现场服务及设计更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越级设计、无证设计、无证挂靠设计、违法转包或分包设计;
  3.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或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面积、层数等;
  4.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不按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5.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供应商;
  7.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和产品;
  8.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9.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而造成损失的;
  l0.因设计不当而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违规违法设计的法律责任
  1.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罚款为:
  (1)越级设计、无证挂靠设计:罚款合同设计费的1~2倍。
  (2)违法转包分包设计:罚款合同设计费的(25~50)%。
  (3)违反强制性标准、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不按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罚款10~30万元。
  对个人(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10%的罚款。
  2.行政处分
  警告、降职、免职、开除公职;
  3.停业整顿――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4.降低设计资质等级;
  5.吊销单位资质证书和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6.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违法设计原因分析
  1.对各类建筑设计法规、标准、规范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执行不力:
  2.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法制要求的关系,为了眼前经济利益,不惜违规犯法,铸成大错甚至犯罪;
  3.不能正确对待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的要求。对他们合理的、符合法规的要求和建议,我们应虚心接受,在设计中贯彻执行;对他们不合理的、甚至违法违规的要求,我们应予以解释说明,坚决不予设计和盖章,决不能与他们同流合污、贪赃枉法。

 

  第二节建筑设计的安全措施
  一、全设计的范围:
二、规划设计安全措施
  1.防火间距
  各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
  建筑防火间距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表1
  建筑类别防水间距(m)备注

  多
  层

  筑民用建筑之间6层或≤6层住宅成组布置,占地≤2500√,组内建筑间距4mo
  厂房之间、库房之间甲类厂房12,库房20
  乙、丙、丁类10相邻的两座多层建筑(民用、厂、库),当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库应≥4m:
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开设防火门窗、卷帘、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库应≥6m,丙、丁、戊类应)4m,多层民用建筑应≥3.5m。
  戊类8
  厂房库房与民用建筑甲类一般民建厂房25,库房30
  重要公建厂房、库房50
  乙类一般民建厂房、库房25
  重要公建厂房50,库房30
  丙、丁类民建、公建厂房、库房10
  戊类民建、公建厂房6,库房10
  多层库房与甲类厂房12
  局
  层
  建
  筑民
  用
  建
  筑
  之
  间高层与高层13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较高一面
  的外墙为防火墙或比较低一座建
  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不限;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
  设天窗、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或
  当较高一面的外墙耐火极限不低
  于2小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
  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
  适当减少,但应≥4m。
  高层与裙房9
  裙房与裙房6
  高层与多层9
  裙房与多层6
  厂房高与高、高与多、高与甲库13
  库
  房
  之
  间甲类23
  乙、丙、丁类13
  戊类11
  高层库房与甲类厂房15
  高层厂房与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及堆场13
  高层民用建筑与小型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及化学易燃物品库房主楼35~40
  裙房25~35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