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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作业指导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6日

    (a)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b)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c) 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的;
    (d) 需要拆除大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e)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f)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5) 安全事故处理:
    (a) 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人员的安全事故,一般均为施工单位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单位在开工前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没有明确安全监理职责的;平时缺乏安全例会记录,安全巡视的整改报告;安全制度形同虚设,甚至参与违章指挥;那么开发单位也要视失职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
    (b) 施工单位如有重伤或死亡事故发生,在场的任何甲方人员应立即通知本主办岗位和项目公司分管副总和总经理到场,协助施工单位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并作为重大安全事故以最快的方式(一小时内电话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公司主管报告,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建筑施工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c) 重大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事故发生的估计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以事故处理部门的意见为准;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d)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本主办岗位应积极协助施工单位贯彻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也就是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吸取事故教训不放过;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不放过。
    (e) 事故处理完毕后,本主办岗位应将事故处理的经过,结论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编制专题报告,经项目分管副总和总经理签署上报集团分管副总。
    (6) 作业的注意事项
    甲方项目经理及其土建、设备工程师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注意如下事项:
    (a)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提请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b)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c)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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