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17、 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的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预告、起爆、解除警戒等信号应有明确的规定。
18、 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范规定。
19、 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其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不得在同次爆破中使用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的导火索根数不得超过10根,严禁使用明火点燃,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多人同时点炮时,每人点炮数应大致相等。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20、 爆破时,应点清爆炸数与装炮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完并过5 min后,方准爆破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1、 电力起爆必须注意:
(1) 在同一爆破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型号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不得超过规定值(应控制在±0.2Ω以内);
(2) 爆破网路主线应绝缘良好,并设中间开关,与其他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3) 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4) 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进行;联接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5) 用动力和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爆开关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开关箱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的负责人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6) 装好炸药包后,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雷雨季节应采用非电起爆法。
22、 裸露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否则应用齐发起爆。严禁用石块覆盖裸露药包,不应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使用时,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
23、 各种类型的“盲炮”处理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有关规定办理。
24、 大型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在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后,由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其安全距离除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因素外,尚应考虑因爆破引起地震及冲击波对人员、设施及建筑物的影响,按规定经计算后确定。
25、 石方地段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26、 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打)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棍端紧抵腹部,也不得把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27、 抬运石块的铁链或绳索应理顺并拴牢,抬运时应同起同落、步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