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管理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防火业务上多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做现场指导。
在开工时,制定详细消防方案。消防方案由公司一级技术、质安、设备、保卫部门依次审核,由保卫部门送公司总工程师、防火责任人审批。施工现场实行分级防火责任制,落实各级防火责任人,各负其责。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班组长是各班组防火责任人,对本班组的防火负责。工地防火检查员(消防员)每天班后必须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或汇报。施工现场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增强消防观念。施工现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张挂防火责任人、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防火制度等标牌。施工现场防火管理,按其施工项目、施工范围,实行"谁施工、谁负责"。
二、火源管理焊割作业、熬制沥青、使用煤气灶等临时动火,必须报公司质安处审批后,方能动火作业。除煤气灶外应由监护人实行全过程监护。焊、割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私自操作。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四要"、"一清理"要求。动火前"八不":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动火中"四要":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后"一清理":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必须及时、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高处焊、割作业时设专人监焊,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前后要告知防火检查员或值班人员。在施工范围内不准吸烟,严禁油漆及木制作业与动火作业同时进行。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使用时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不少于10m,与氧气瓶应保持不少于5m距离,不得露天存放、曝晒。
溶解沥青场所与稀释沥青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15m,溶解沥青炉旁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看火,防止沥青溢出炉外。
三、电气防火管理施工现场的一切线路、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操作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非电工严禁私自拉线接电。电线绝缘层老化、破损要及时更换。严禁使用铜丝或其他不符合规范的金属丝做电路保险丝。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架设电线和使用碘钨灯,因施工需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钨灯,架设要牢固,碘钨灯距易燃物不少于80c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施工完毕要及时拆除。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接头处要牢固,绝缘性良好。室内、外电线架设应有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金属物上。照明灯具下方一般不宜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堆放物品水平距离不得少50cm。临时建筑设施内的照明,不准使用60W以上的照明灯具。每栋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内每个单元的用电必须设有电源总开关和漏电保护开关,做到人离断电。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四、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
施工现场不宜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工程确需存放,必须按照防火规定设置,并经公司保卫科或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3d的使用总量。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仓内存放。氧气和乙炔气要分别独立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实行限额领料和领料记录本。在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动火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分装、调料;严禁使用乙炔发生器作业。严格控制使用液化石油气,确须使用时,要严格按防火规定操作,落实安全措施,并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书面同意。易燃易爆物品仓的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线路、开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