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连接线与母线,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或被水淹没。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接短路。
6、用放炮器起炮,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到放炮电时,把钥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后必须立即把钥匙拔出,摘掉母线扭结成短路。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7、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放炮后也要等5分钟后,人员方可到达放炮地点。
8、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平行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风镐,铁铲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和清渣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矸石,收集未爆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50米内进行同处理瞎炮无相关的工作。
9、 保险柜储存当天所需火工品,火工品运输、储存、领用、登记、退回均按《爆破安全规程》和公安局的规定执行。
10、爆破员、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11、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对于爆破时间的安排应避开施工高峰期和居民休息时间。
五、爆破安全措施:
1、凡是从事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基本理论知识、爆破作业的一般安作业全要求及各种专业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作业方法,经过特种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2、爆破器材库和爆破组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爆破员担任。
3、施工时,必须关闭井口周围的电源。
4、炸药的使用必须按桩孔的顺序以及用量来发放。
5、为了避免爆破时,石块的逸出,井口必须覆盖钢板并采用土袋把孔口压重。
6、为了防止工程护壁的震裂塌落,必须保证砼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7、靠近震动而容易造成较大危害的建筑或其它物件,必须保证单孔分段单响装药,减小震动。
8、每项爆破工程开始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和爆破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从事爆破的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和岗位责任划分。
9、爆破人员必须按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与规定和安全交底要求的装量进行装药,不得任意加大药量。
10、露天爆破工作前,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经过危险区的道路经常处于监视 下,每个岗哨互相通视。
11、每次放炮,必须设专人负责放炮指挥和组织安全警戒工作;并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的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的意义,以及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危险区以外,或撤离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向危险区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经现场检查,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爆破员操纵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炮响完成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秒,地下爆破不少于15秒,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进入爆破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末发出解除信号前,所有岗哨必须坚持岗位。
12、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爆破工作:
(1)有边坡滑落危险;
(2)工作面有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3)涉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的防护措施;
(4)危险区边界上末设警戒;;
(5)末按爆破安全规定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6)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13、 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在大雾天,黄昏的夜晚,不得进行地面的水下爆破;确须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14、爆破中发生瞎炮,不仅影响爆破效果,而且在处理瞎炮时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末能及时发现或处理不当,会造成事故。因此,发现瞎炮应指派有经验的炮工,采取确保安全,力求简单有效的方法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瞎炮,应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难于处理的瞎炮,爆破工作领导人要亲自指导,检查和清理残余末爆材料,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警戒标志,进行施工作业。
六、总结:
由于本次在爆破前进行了充分且有效的爆破设计和充分的施工前准备,在施工中使用熟练的技术工人,实地监控,遇到实际问题现场解决,成功地完成了本工程所有的爆破,保证了质量安全和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