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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控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30日

    (二)安全隐患的整改控制
    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该规定在具体操作时存在诸多不定性。如果施工现场真的出现安全事故,就涉及到这样几个问题:(1)监理单位是否发现过事故隐患?(2)对该事故隐患是否提出过整改要求?这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若没有发出过整改通知而出现安全事故,对于监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发现过事故隐患的判断是很困难的,因为这涉及到事故责任。此时,判断的准则会变成监理单位是否应该发现这些事故隐患;这就涉及到监理单位安全控制的标准问题。条例第14条要求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这实际上就是条例规定的监理方安全控制标准。应当认为,凡是条例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事项,都应随时处在监理单位的控制范围之内。所以,监理单位要想真正的回避该风险,必须熟悉条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关于安全施工的所有相关规定,并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在具体操作时,安全检查可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1)    资料性审核
    这种方式适用于a)各种人员施工队的资质审核;b)各种重要施工机械安装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合格性审核(通常施工单位应出具检测部门的合格性检测证明);c)监理单位认为重要的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d)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等。
    (2)    验收性检查
    验收性检查主要应用于a)各种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明文规定需要验收的事项,如模板工程、土方开挖工程等一些既涉及施工质量又涉及施工安全的项目;b)某些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验收;c)为迎接政府或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种检查验收而由监理单位提前组织进行的内部验收等。
    一般情况下,验收性检查后都会有书面验收意见或验收总结会议,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可以通过验收记录或验收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3)    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通常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参加,总监理工程师应规定定期现场检查的周期,通常有:a) 季节转换时的现场准备检查; b)每月评比检查;c) 每周例行检查等。季节转换检查主要检查因季节转换可能导致的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情况,如冬雨季的现场防滑设施检查,夏季预防高温措施检查等;每月评比检查适合于多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使用,通过评比能起到表扬先进、督促落后作用;每周例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周例会前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便于及时在例会上提出改进要求。所有定期检查都应召开总结会议,并编制会议纪要。
    (4)    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通常与监理机构的现场日常巡查相结合,安全检查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到总监理工程师处,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发布整改通知。
    (三)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控制
    条例要求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此,监理机构应与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常是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存在问题的。关键的问题是在必要时真正使用好这条沟通渠道。
    (四)建立监理机构内部的安全控制责任制
    监理机构中各监理人员的工作将直接决定安全控制的结果。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任何监理人员不可能样样精通,因此有必要进行安全控制的职责分工,建立监理机构内部的安全控制责任制度。
    在这种安全控制责任制中,通常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控制工作,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等,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检查结果。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总监注意。总监理工程师则负责全面地组织、协调、及内部工作检查。对各专业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监理机构内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直接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负管理责任。对一些大型群体项目,总监理工程是应做好监理人员分片负责工作安排;而对某些可能同时涉及多个专业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其中的分工协作方法及相应的责任划分。
    三 、结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安全控制作为一项基本职责赋予了监理单位,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监理单位只有建立有效的内部安全控制体系,真正做好施工方案审核、安全隐患预控等工作,才能有效规避该条例所规定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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