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确立的建筑安全监督制度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近几年,山西省住建厅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监管体系,要求各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立健全机构制度建设,介休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作为县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制定了十一项制度,供同行们交流学习。
一、监督手续办理程序规定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
2.办理资料:
① 《介休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一式四份。
②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③施工总包单位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④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和复印件。
⑥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及使用计划。
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或措施 (临时用电、高处临边防护等方案)。
⑧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单)。
3.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安全站资料及现场查核→符合要求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4.办理时间:
符合要求2个工作日。
二、监督首次例会制度
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工程开工15日内对项目进行首次安全监督例会。
人员组成:参加首次安全例会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及监理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
内容: 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交底, 阐述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安全监督程序和管理要求。安全监督负责人根据首次检查情况 (各方负责主体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情况、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项目进度计划等),确定符合项目特点的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的安全监督巡查计划,监督巡查计划突出监督的重点和环节,体现重点监控的原则。
方式:会议以会议纪要形成书面记录,四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三、监督工作程序
监督工作程序依据监督巡查计划进行。
安全监督巡查工作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
(一)现场巡查一般程序:
1.现场查看;
2.调阅有关安全管理资料;
3.质询有关情况;
4.通报存在的问题(包括实体防护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
5.提出整改要求;
6.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复查。
(二)监督巡查应做好记录。 书面记录应载明巡查的项目、时间、参加人员、受检项目有关负责人员、巡查出的安全问题处理意见、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编号、主要内容和要求等。
监督巡查的重点:
1.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体系的运行情况;
2.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建筑施工起重器械安装备案、验收登记情况;
4.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情况等;
5.检查现场特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抽查现场工人是否已经过了三级
;
6.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
7.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
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对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以下处理:
1. 一般项目的问题, 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属保证项目的问题,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进行现场复查;
3.存在问题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发行政处罚意见书。
(三)对施工工程中安全管理不善的项目,我站报请局同意后将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列为安全重点监控对象,定期公布,监控周期为一年。我站将加大对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工程项目的监督巡查的频度。
安全管理不善的项目包括:
1.部 、省 、晋中市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项目;
2.市建设局组织的全市检查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
3.安全监督巡查中被两次以上 (含两次 )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
4.发生一般事故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
5.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 (含三次 )重伤事故的项目。
四、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站长职责:
1.主持全站日常工作。
2.负责全站人员的纪律考核和站内业务学习工作。
3.负责与局内各股室间的协调工作。
4.文件、资料的审核工作。
5.负责企业的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 考核、企业评优资格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