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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3日

        6.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站长职责:
        1.协助站长搞好日常站务工作。
        2. 协助站长搞好全站工作人员的纪律考核工
        作和站内业务学习工作。
        3.起草站内文件 ,项目开工前安全资料 、企业
        动态考核资料、企业评优等资料的审查工作。
        4.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做好站内工作信息的上报工作。
        6.协助站长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协助站长完成上级部门、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科员岗位职责:
        1.做好站内的日常站务工作。
        2.遵守工作纪律,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3.协助副站长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 、整理 、发改、销毁工作。
        4.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5.协助副站长搞好工作信息的上报工作。6.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隐患检查督促整改制度
        1.施工单位应健全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制度,定期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原则上,项目部每月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 公司级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加强对设施、设备的验收(包括临时设备),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做好每月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复查,较大隐患暂停施工整改,并于每月20日之前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监督机构备案。
        3.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进行排查的,监督机构将责令整改,并视情给予处罚。
        六、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一) 产权单位必须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齐全者可办理。所有资料复印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施工起重器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持《起重设备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 拆装人员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安装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设备备案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设备使用情况记录表,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到现场安装时,安装单位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出租单位、安装单位还应分别向施工单位出具安全使用说明;施工单位应当自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城建局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拆卸前,拆卸单位应持
        《起重机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 拆装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拆卸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到建筑安全管理监督机构备案。现场拆卸时,拆卸单位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的通知》(晋建建字[2008]424号)
        七、受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
        (二)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后,及时形成书面报告
        上报局领导。 并在24小时内向省建厅上报《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
        (三)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情况。 事故报告以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四)坚决避免迟报、瞒报的事故行为。
        八、监督工作日志记录规定
        将工程情况详细列表, 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文明施工、塔吊、脚手架、施工用电、三宝四口、消防设施、吊篮、施工机械、物料提升机、资料、劳务用工、存在问题、处理方案等内容。 要求每位安检员每天详细记录所查内容,如实记录存在的隐患,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并对上次提出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落实、登记,最终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给予确认。
        九、重大安全问题约谈制度
        建筑施工工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均列入约谈对象。 当问题发生后,由安全站站长在发生安全事故或停工整改期满后5日内召见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总监谈话告诫。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总监,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暂停其参加本区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和承接新工程业务。
        十、工程完工安全综合评价制度
        1.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报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资料办理安全等级核定手续。
        2. 安全站根据历次评价意见及安全事故记录
        由站长综合核定安全评价等级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意见。
        十一、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站对所有报建工程建立安全监督档案,监督员要认真做好监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其主要资料有报监材料、日常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奖罚材料等。 工程完工后,报站核查存档时间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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