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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作者:金飙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2日

         4.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落实不到位。
         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责任制签订不重视,存在漏签、代现象,没有做到明确公司、项目部、班组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予以实施,特别是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以及分包方安全责任制建立的管理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实施过程中更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安全责任制内容缺少必要的考核落实,未真正体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5.文明施工水平低。
         目前,施工现场敞开式施工,场内脏、乱、差,施工便道坑洼不平影响通行以及造成的扬尘污染.污水横流已经成为了市民对市政公用工地产生投诉的主要原因。同时,一些工地内工棚简陋、住宿条件恶劣对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一定损害。而在这方面,施工企业更多的是推卸责任,不从根本上找原因,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长期以来,形成了文明施工缺乏手段、管理水平低下的局面。
         另外,通讯、电力、绿化等配套施工对道路建设文明施工所造成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由于一贯“我行我素”,通讯、电力、绿化施工队伍的文明施工水平可想而知。“彩条布、脚手片”比比皆是,建筑材料乱堆乱放随处可见。目前,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中并未包括对上述配套项目的管理,同样,这些配套项目也从未纳入报监管理和行政考核的范畴.对其安全监管成了一大难题。
         二、影响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因素。
         1.建设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建筑法》颁布后,与之相配套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安全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如今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正确理解并予以贯彻落实,是安全监督管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2.市场不规范.分包现象普遍.工期盲目压缩。
         招投标市场不规范,招标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建设单位不按程序办事,随意左右工程造价,造成施工企业为中标,不惜压低标价恶意竞争。致使中标后为盈利违反约标时的承诺,安全管理上不肯投入、少投入,有的分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管理差、流动性大的施工队伍。施工总包工单位对分包队伍在安全管理上不肯管、不想管、管不了是一普遍现象。
         3.安全监督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急需完善。
         随着工程量的大幅增加,技术含量的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有人员从数量、素质上讲,已无法承担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一些区安监部门由于经费、人员问题,安监队伍不稳定,安监人员专业素质较差。
         4.信息化的联动机制有待加强。
         随着政府主管部门推行市场与现场联动,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同时,如何强化现场与监管的联动至关重要。目前,由于监管力量的不足,对工程现场的安全信息的了解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的落实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需要予以改善。
         5.行政处罚机制有待研究。
         目前我市实施项目经理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进行扣分考核。从实施情况看,该方法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三个弊端。一是由于多数工程项目经理仅仅是虚位,对工程的负责人起不到真正的考核作用。二是对违反行政处罚力度和及时性体现不出来,即使扣分达到处罚线,由于没有经济处罚对项目实际负责人来说也无关紧要。三是由于扣分考核内容深度广度不够,施工企业对此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三、当前市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对策。
         当前建设工程市场逐步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管理模式正在形成,如何做好依法监督、长效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来说.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个机遇。市政公用安全监督管理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既要与时俱进,又要针对市政施工特色,刚柔相济,解决既有和潜在的管理问题。
         l.强化政府职能,加大奖惩力度。
         国务院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予以了明确,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一方面.使得建设各方在安全生产上将慎重行事,依法管理;另一方面,也为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建设市场、完善激励机制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监管部门在强化激励机制,运用市场规律对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上进行安全生产与市场挂钩、不良行为上网公示并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以对安全生产结果进行监管的同时.可以建立单位工程的施工动态信息网,以起到超前安全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各类安全检查的针对性和长效性。
         行政处罚的力度必须加强,在现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扣分的基础上必须开展有效的经济处罚手段,对工程的经济收益人进行直接的处罚。这方面,可以参考交警的管理办法,监管人员依据《条例》等有关条款直接进行现场罚单的开具、施工企业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办理处罚程序是个既能对项目实际负责人进行督促,规范施工企业管理.也能避免违规执法现象的有效手段。
         2.从对项目部的管理转变到建立施工企业安全诚信机制
         监管部门对项目部安全体系直接进行监管既约束了项目部的主观能动性,又不具备有效的管理依据,反而直接面对了企业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市场。因此,有必要将单纯对项目部的管理转移到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以及企业与项目部之间的安全管理接口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程序实施符合性的考核上。这就需要建立企业的诚信机制。
         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为建市施工企业诚信机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对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行为予以诚信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市场和企业资质挂钩,将有效地促进企业自发、主动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内部安全保证体系。从而使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部门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和培训教育得以接轨,使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能在施工现场得以充分体现,以实现管理和现场的真正联动。
         3.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予以了明确,作为政府管理部门来说.监管机构必须认清建设各方对工程安全生产的影响。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对条例中有关内容进行深化分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避免安全管理过程的失控。前述的行政处罚必须将建设单位纳入在内。
         4.抓好安全专业队伍的培养。
         要健全培训教育体系,培养各级安全管理人才,同时,将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安全交底合理结合,建立施工现场人员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关,彻底消除施工企业随意使用民工的不良现象,提高市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建立常设的民工学校和设置师资队伍是必须考虑的一项工作。
         5.规范现场各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行为。
         由于市政公用工程包括了道路、桥梁、排水、隧道等多种类型,加上地理环境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经济性角度的考虑,对市政施工的安全管理完全采用建筑安全管理要求势必难以适应,因此,需要根据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要求。同时,对于通讯、电力、绿化等配套施工队伍必须合理列入管理范畴,明确实施细则。要保证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确保施工区域内所有作业队伍的安全行为受控。
         6.完善文明施工 。
         受市政施工开放性的影响,围墙式的管理并不适宜市政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城区、郊区、城郊结合部、交通繁忙地段等不同区块的文明施工难度都有所不同,文明施工的好坏也间接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现有的规范基本上是“一视同仁”,这不仅不利于管理,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文明施工企业的逆反心态。因此,我认为现有的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完善文明施工 的重要内容。
         7.建立PDCAP系统
         安全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其实质也是PDCA循环的正确运用。计划、实施、检查、整改的同时,必须增加考核和处罚,也就是PDCAP系统。通过对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项目经理的PDCAP管理系统,实施对施工企业的纵深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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