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 述
该联络巷为运输大巷施工的一部分,位于我矿井田西采区,现西运输巷与运输大巷之间,开口于现西运输巷内,向北掘至运输大巷位置后向东施工运输大巷。
掘进工程量:35m
第二节 巷道布置
该联络巷布置在2#煤层中,沿煤层顶板按中线施工。
该联络巷断面为矩形,净宽3000mm,净高2500mm。锚网支护。
第三节 巷道支护
一、 临时支护
工作面迎头必须进行临时支护。临时支护采用吊环式前探梁橛顶道配合安全点柱支护。橛顶道使用长3000mm的1.5寸钢管2根;吊环使用钢筋做成配套圆环,在圆环上焊接与顶板锚杆配套的螺丝,数量4个;安全点柱使用圆木,数量4根。
使用方式及要求:放炮后将吊环上在迎头的第一、第二排锚杆上,将橛顶道窜至迎头,在橛顶道上方用方子木接实顶板。最大控顶距1.2米,最小控顶距0.3米。
二、 永久支护
该巷道断面为矩形,巷道净宽3.0米,净高2.5米,净断面积7.5米2,采用锚网支护。
1、锚杆规格:16×1800mm,锚杆的间距950mm,排距为900mm;
2、锚固剂:采用1支CK2360锚固剂锚固;
3、铁托板规格:125×125×10mm;
4、锚板角度:靠近煤帮顶锚杆安设角度为与垂线成150外偏角打设,其它锚杆垂直于顶帮打设;
5、网片规格:3000×1000mm金属网,两网搭接100mm用铅丝联接;
6、锚杆间排距:顶锚杆每排布置4根,间排距950mm×900mm;帮锚杆每排布置3根。间排距900mm×900mm。
7、锚杆质量要求:锚杆预应力4-5T,锚杆最终紧固扭矩为80N/m,日常质量监测锚杆锚固力不低于7T,拉拨检测时达到6T。
第四节 安全技术措施
放炮管理:
一、施工
1、施工前先敲帮问顶,将顶板和两帮的浮煤和危岩处理掉,并将开口处10m范围内的支护加固补齐,无问题后方可开工。
2、放炮前,检查放炮地点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1%的情况下,方可装药放炮。
3、施工放炮,必须设好警戒,警戒距离直线不得小于100m,拐弯不得小于75m,警戒由班长亲自布设和解除。
二、打眼
1、打眼必须在有支护的顶板下作业,严禁空顶作业。
2、打眼前先处理浮石和危岩,坚持敲帮问顶制度。
3、严禁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
4、打眼时,如发现煤岩发潮、变软、出水挂汗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时,停止打眼,不得拔出钻杆,迅速向上级汇报处理。
三、装药放炮
1、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方可上岗。使用发爆器放炮,发爆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严禁采用其它形式进行爆破,严禁放糊炮、明炮。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火药、雷管由放炮员亲自管理,必须分别存放在各自的箱子里并上锁,相距不得小于20米,并且是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以及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地点。
3、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先用炮泥垫底捣实,再依次将起爆药卷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4、严禁反向装药,严禁使用垫药、盖药。工作面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炮眼封泥应使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封实。
5、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三保险”制度。
6、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二级乳化炸药和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放炮前后,爆破地点20m内的巷道必须用水冲洗巷道。
7、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的有关规定。
8、放炮前必须将距离放炮地点100m以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警戒位置设于通往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距放炮地点100m,警戒由班长亲自布设和解除。
9、放炮员必须在距放炮地点100 m以外的隐蔽处起爆,躲炮地点要避开三岔门、四岔口等交叉点,并应在支护完好处设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起爆前必须发出警报,然后起爆。
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放炮员、瓦检员、安全员及班组长必须行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残瞎炮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11、在处理残炮、拒爆的的时候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341、342条的有关规定。
12、装药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规定。
2)、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有异常变化(瓦斯或水)。
3)、工作面风量不足、风筒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4)、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炮眼内发现异状,有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
13、爆破后,担任警戒人员接不到或听不清撤岗信号通知,不准私自撤岗,严格执行“谁布岗、谁撤岗”制度。
14、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领退要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部分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乱扔乱放有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输。②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15、爆破时,将切断施工巷道内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电气设备
机电管理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浓度,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⑵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4、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5、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水平差相适应。
⑵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⑶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7、敷设电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电缆吊挂必须用电缆钩。
⑵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上。
⑶电缆钩的悬挂间距不得超过1.5m。
8、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9、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其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⑵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⑶三台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局部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巷道水沟内或其它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内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10、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1、井下过流保护的整定值必须与计算值一致,灵敏度不合格的推广使用相敏保护,各类过流保护要按规定进行电气试验,下井前必须进行 通流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