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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建制管理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之生产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11日

    一、整建制工程风险源识别分析
    目前,鉴于我公司90%以上工程属于整建制管理模式。首先肯定,整建制管理模式扩大了公司的经营范围,节省了公司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投入;转嫁了部分风险,但也尚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整建制管理模式的特殊性,我们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如果不采取针对整建制管理地区的有效措施,势必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按照历年经验和法制办案例总结分析风险如下:
    1. 防范整建制工程之市场检查风险,不能脱离清包管理程序。
    由于整建制工程合作对外一切经活动都是以总包单位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整建制队伍利用总包单位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整建制队伍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总包单位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总包单位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任时,依法应由总包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失控,会给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是工程质量、交付期限、工程款使用、工资发放、材料款、工伤工亡以及保修保养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纠纷,总包单位都将难辞其咎。
    首先,加强项目部班子建设,人员配备要满足相对独立履行项目管理的能力,常规项目按照文件要求设置项目人员,特殊小项目至少在项目部配备上要选定一名项目经理,公司要确保所有项目经理对现场管理有处罚权。
    第二、严细合同管理。从整建制协议书上把总包单位在经营前期和工程合同签订之间所有承诺和费用都注明在整建制协议书内。同时按工程进度分基础主体、砌体、架体、镶砖抹灰、水电部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打桩、防水、保温、涂料、幕墙或门窗、钢构、机电等专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资质审查标准执行公司分包管理规定。分包队伍在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前坚决不能进场,否则项目经理将直接处罚整建制队伍,差每份合同罚2万。
    第三、公司自行承揽工程项目要在施工前竞标审批,施工中控制月结算,强化和加大劳务月结算工作力度,公司每月定期对所有在施工程进行劳务月结算工作检查,尤其是对项目部检查和督促。各单位在劳务结算中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认真进行结算,必须实行汇签制度,分包商必须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强化施工过程中月结算,更要重点控制合同内容外的费用
    第五、强化公司所有项目民管员责任制度的落实,民管员责任制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的一项工作,看似微小,但责任重大。通过去年的实践来看,这项工作不落实,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去年发生的多起民工上访、恶意讨薪、虚报人数多领民工费的例子,值得我们引以为戒,而且民工队中越来越多的人效仿,势必会给我们造成更大损失。今年要大力抓好这项工作,不但是亡羊补牢,而且有利于我们在麦收、秋收期间,按人数发放生活费的依据,也有利于掌握劳务队的人员结构。尤其是能及时发现大包、大清包工程中转包再分包的内幕关系,便于我们项目的管理,也便于储备优秀的施工队伍
    强化对分包工程统一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六、按集团和公司要求,对分包工程或分包项目统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分包造价的5%,收取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现金收取;
    (2)、可以用当期应付的分包款结转;
    (3)、也可以将拖欠的分包款转为保证金。
         2.整建制工程之资金风险
         由于整建制工程工程合同主体是总包单位,工程款收款人名义上是总包单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多为总包单位给建设单位回票,由整建制队伍收款,该实际收款对外纳入总包单位的统一核算。对内整建制队伍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不会提供详实的财务信息。如总包单位对整建制队伍的农民工工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渠道和付款情况不掌握。为了对外举债,它可能会给总包单位提供比实际财务状况好得多的虚假信息,以达到总包单位为其举债的目的,而财务风险则完全由总包单位承担。
       防整建制队伍与分包人联手欺诈
       防整建制队伍与建设单位联手欺诈
         3.整建制工程之税收风险
         在会计核算上,整建制队伍和总包单位各有自己的帐目,按各自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整建制队伍向总包单位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由总包单位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交纳时间和工程款的实际决算时间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必然给总包单位的会计实务操作和纳税申报等带来困难。而整建制队伍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它会尽可能地增大支出、隐瞒收入,甚至不惜伪造、毁灭会计凭证和资料。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漏税问题,将由总包单位承担这种税务风险,遭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
       二、建筑业整建制工程经营诉讼实务分析
        1.整建制工程经营之债务负担
        一般而言,在整建制工程经营中,容易出现的债务形态有以下几种:一是与工程发包方间因履行施工合同所生之债;二是与材料商因履行材料购销合同所生之债;三是与雇佣人员因劳务费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所生之债;四是整建制队伍与总包单位因履行“整建制工程协议”所生之债。前三种债务形态为整建制工程经营关系中的对外负债,第四种债务形态为整建制工程经营关系中的对内负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整建制工程经营关系中的对外负债,总包单位要么承担直接的支付责任,要么承担连带给付(或赔偿)责任,且外部债权人往往都会直接向总包单位追责。可见,在对外负债场合,总包单位的担责风险机率几乎为百分之百。即便总包单位可以依据“整建制工程协议”向整建制队伍启动追偿程序,但在这一诉累中,总包单位的实体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和补偿,必然受到整建制队伍的经济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整建制队伍携款潜逃,或者因故丧失支付能力,最后只得由总包单位自己埋单的不幸遭遇也不在少数。毕竟,这种分包形式是违法的,自然不会收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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