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基坑开挖前,要在基坑顶面边坡以外的四周开挖排水沟,并保持畅通,防止积水灌入基坑,引起坍塌。
⑵开挖基坑时,如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⑶明挖基础必须从速施工。基坑暴露时间不超过边坡的自然稳定时间。如果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应把坑壁坡度放缓,以保证坑壁的稳定和施工安全。
⑷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小于1.0m,堆放材料及机具时应不小于0.8m。
⑸开挖基坑时,要按照规定放坡,分层下挖到符合基坑承载力要求的设计标高为止,禁止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再由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
⑹使用机械开挖基坑,要按照有关机械操作规程和规定信号,专人指挥操作。吊机或挖斗下面严禁站人。
⑺开挖中,当坑沿顶面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应采取措施,撤出坑内施工人员,采用减载方法,挖出裂缝至坑壁顶缘部分土方或采取加固防护措施。
⑻基坑需机械抽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抽水机及管路等要安放牢靠。
⑼主要机具、电器、运输设备等,应定机定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必须对机具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⑽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在人员上下及运输过道处,均应设置固定的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