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钻孔
1.1 钻眼前,首先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况,待开挖面清除浮石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眼作业。
1.2 凿岩机支架在碴堆上钻眼时,应保持碴堆的稳定。
1.3 用电钻钻眼时,不得用手导引回转的钎子或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1.4 不得在残眼上继续钻眼。
1.5钻眼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暂停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制动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2 爆破
2.1 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业爆破人员进行作业。
2.2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外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或加工爆破器材。长遂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的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3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2.4 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严禁火种,无关人员及机具均应撤至安全距离。
2.5 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温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逆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2.6 炮泥应用水炮泥或粘土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上填满封实。
2.7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2.8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2.9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道内、横通道及洞间不少于50m;
单线上半断面不少于300m,单线全断面与双线上半断面不少于400m;
5.双线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2.10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未经妥善处理,不得装药或爆破:
1.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爆破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碎石、煤碴或其他物体阻塞坑道断面达1/3以上;
3.风量不足,风向不稳,局部有循环风;
4.炮眼内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煤岩松散或有显著瓦斯涌出;
5.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
6.无炮泥、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
2.11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接触电气设备和运输、开挖机械等导体。
2.12电力起爆连线前,母线与起爆器的连接端必须扭结成短路,并应检查开挖工作面及母线沿经地段的杂散电流,若大于30mA,应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后,允许进行网路连接。
2.13爆破前,电雷管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应由爆破员一人操作。
连线后,必须检查全线路电阻值和导通情况,导通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允许偏差为士5%,若不符合或网路不通,应短接母线一端,由爆破员一人检查线路和电雷管,确认导通电阻符合规定后,允许起爆器联线起爆。
2.14通电后若网路拒爆,爆破员必须先从起爆器上取下钥匙,并将母线从起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再等15分钟后,允许沿线路检查,找出原因。
2.15 盲炮(包括残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爆破。
2.在距盲炮不小于0.3m处另钻与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3.严禁用镐刨、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管药或从管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在炮眼残底继续钻眼或在瞎炮边缘用钻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高压风吹盲炮。
盲炮经爆破处理后,爆破员必须检查炸落的煤和石碴,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盲炮处理完毕前,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严禁在危险区进行同处理盲炮无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