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当工程项目建设发生事故时,项目监理组必须及时按本作业指导书处理,明确责任者,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影响或因故停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和制止事故的进一步发展;审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将其对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质量、进度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2、作业指导对象
指导项目各级监理人员,如何对现场安全、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3、事故处理工作依据
3.1质量体系程序文件CX07-2003《监理服务实施过程控制程序》
4、事故处理作业手册
4.1事故调查
4.1.1事故发生后,项目总监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4.1.2事故调查经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必要时,需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4.2事故报告
4.2.1不管由于何种原因引发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项目总监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通知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工程监理部,并在24小时内呈报书面事故报告。
4.2.2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如下: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业主及承包商名称;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或质量事故的部位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的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
4.3事故原因分析
4.3.1事故调查后,项目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分析事故原因,如情况复杂应报请有关部门,会同业主、施工等有关方面请有关专家组成调查分析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分析处理意见。
4.3.2凡确定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管与监理单位有无直接责任关系,应积极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当地质量、安全监督站、设计单位及劳动局等有关各方参加的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会议。
4.4事故处理
4.4.1经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后,项目总监应编写事故原因分析处理报告,报请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送业主,如有必要,可抄送承包商及政府有关部门。
4.4.2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案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审表》,由项目总监提出审查意见,并经设计等有关单位会签后,确定事故处理方案。
4.4.3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方案一经批准,项目监理组应督促检查事故责任方按事故处理方案实施并以处理结果验收认证。
4.4.4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完毕,项目总监应提交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存公司有关部门归档,并以监理工程师函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4.4.5做好事故发生、处理过程中的记录和有关技术资料、照片的整理归档工作。
4.5工程停工上报
4.5.1不管由于何种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建设停工或局部停工,项目总监应以书面上报工程监理部,项目监理组应主动向业主和公司领导说明停工原因及预估周期。
4.5.2项目总监应与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确定复工的要求、条件和时间及停工期间的工程现场保护措施。
4.5.3当工程复工时,应由项目总监签署工程复工申请表。
5、常用质量记录
6、附录
6.1CX01-2003-08《文件更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