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施工单位对噪声扰民采取的措施
施工期间主要的噪声来源是施工机械等,采取的控制措施为:
1、施工场界噪声按《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的要求控制。
2、采取措施,保证在各施工阶段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和工法,并且在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下,尽量选择低噪声的机具。
3、在距居民较近的施工现场,对主要噪声源如空压机、装载机、卷扬机等采用有效的吸声、隔音材料施做封闭隔声或隔声屏,使其对居民的干扰降至规定标准。
4、夜间施工经批准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夜间施工,同时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5、噪声超标时一定采取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超标扰民费。对超标造成的危害,要向受此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赔偿。
6、确定施工场地合理布局,优化作业方案和运输方案,在施工安排和场地布局时统筹规划,尽量减少施工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小噪声的强度和敏感点、受噪声干扰的时间。
7、自备发电机时将作隔声处理,在有电力供应时不使用自备发电机。
8、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在特殊时间段不进行有噪声的作业。
9、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
10、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强噪声设备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同时采取空压机房外墙加铺吸音材料,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禁止鸣笛,装卸材料时轻拿轻放,最低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11、施工振动对环境的影响按相关要求执行。
12、根据要求选择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13、本工程施工有可能会对地层产生扰动,对可能的危害提前采取加固等预防措施。
14、施工场地进行硬化并适时洒水,土、石、砂、水泥等材料运输和堆放进行遮盖;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运转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施工现场设密闭式垃圾站,垃圾清运采用封闭式专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15、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的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
5 监理对施工单位噪声污染的防治要求
1、施工现场应遵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2、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3、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4、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可采取隔音布、低噪声振捣棒等方法。
5、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6、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