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技术>> 建筑施工>>正文

民用机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9日

Ⅰ 一般规定
        1 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安全防范工程。
        2 民用机场安全防范系统宜由防爆安检、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周界防护等子系统组成。
        3 民用机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与机场消防报警、建筑设备监控、旅客离港管理等有关系统联动。
        4 民用机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考虑视频图像的远程传输问题。
        5 民用机场安防系统应独立运行。其安全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原则上应单独设置。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6 民用机场安检区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防爆装置及其他附属设备;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对进行安检的旅客、行李、 证件及检查过程进行监视记录,应能迅速检索单人的全部资料。
        7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旅客迎送大厅、售票处、值机柜台、行李传送装置区、旅客候机隔离区、重要出入通道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记录。
        8 旅客候机隔离厅(室)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通道等部位及其他重要通道、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9 机场控制区、飞行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防设施建设标准》MH7003 的要求实施全封闭管理。在封闭区边界应设置围栏、围墙和周界防护系统。飞行区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防冲撞路障。
        10 在飞行区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飞机着陆进港和起飞离港的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包括旅客上下飞机的情况、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装机、卸机情况等),并与照明系统、警告广播系统联动。
        11 机场的货运库、维修机库、停车场、进场交通要道、塔台等部位宜根据安防管理要求分别或综合设置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统,并考虑相互之间的联动。
        12 应设置安防监控中心(或主控室)。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并设置电子地图。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13 应符合6、7、8 条的规定。
        14 飞行区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及防冲撞路障。
        15 应对旅客下机及登机过程进行监视。
        16 旅客行李和货物在装机及卸机时宜处于监视之下。
        17 应符合11 条的规定。
        18 监控中心设置原则与功能要求基本与一级相同,但范围、规模可略小些。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19 应符合6 条的规定。
        20 应符合7 条的规定,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
        21 应符合8 条、14 条的规定。
        22 应符合15 条的规定,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
        23 对机场的货运库、停车场、交通要道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24 监控中心设置原则与功能要求基本与二级相同,地点可以设在公安值班室内。
        Ⅴ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25 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6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机场电磁环境的要求。
        26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2 条的规定。
        2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3 条的规定。
        28 视频图像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
        29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29 条的规定。
        30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32 条的规定。
        31 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
        2 应是专用工作间,应有卫生间、值班人员休息室。
        3 一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面积不应小于30 ㎡;二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面积不应小于20 ㎡;三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