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般规定
1 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安全防范工程。
2 民用机场安全防范系统宜由防爆安检、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周界防护等子系统组成。
3 民用机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与机场消防报警、建筑设备监控、旅客离港管理等有关系统联动。
4 民用机场安防系统的设计应考虑视频图像的远程传输问题。
5 民用机场安防系统应独立运行。其安全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原则上应单独设置。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6 民用机场安检区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防爆装置及其他附属设备;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对进行安检的旅客、行李、 证件及检查过程进行监视记录,应能迅速检索单人的全部资料。
7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旅客迎送大厅、售票处、值机柜台、行李传送装置区、旅客候机隔离区、重要出入通道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记录。
8 旅客候机隔离厅(室)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通道等部位及其他重要通道、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9 机场控制区、飞行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防设施建设标准》MH7003 的要求实施全封闭管理。在封闭区边界应设置围栏、围墙和周界防护系统。飞行区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防冲撞路障。
10 在飞行区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飞机着陆进港和起飞离港的过程进行监视和记录(包括旅客上下飞机的情况、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装机、卸机情况等),并与照明系统、警告广播系统联动。
11 机场的货运库、维修机库、停车场、进场交通要道、塔台等部位宜根据安防管理要求分别或综合设置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统,并考虑相互之间的联动。
12 应设置安防监控中心(或主控室)。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并设置电子地图。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13 应符合6、7、8 条的规定。
14 飞行区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及防冲撞路障。
15 应对旅客下机及登机过程进行监视。
16 旅客行李和货物在装机及卸机时宜处于监视之下。
17 应符合11 条的规定。
18 监控中心设置原则与功能要求基本与一级相同,但范围、规模可略小些。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19 应符合6 条的规定。
20 应符合7 条的规定,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
21 应符合8 条、14 条的规定。
22 应符合15 条的规定,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
23 对机场的货运库、停车场、交通要道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24 监控中心设置原则与功能要求基本与二级相同,地点可以设在公安值班室内。
Ⅴ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25 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6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机场电磁环境的要求。
26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2 条的规定。
2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23 条的规定。
28 视频图像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
29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29 条的规定。
30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32 条的规定。
31 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
2 应是专用工作间,应有卫生间、值班人员休息室。
3 一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面积不应小于30 ㎡;二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面积不应小于20 ㎡;三级防护系统的监控中心可设在值班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