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般规定
5.2.1 本节内容适用于总建筑面积在5 万㎡以上(含5 万㎡)、设有小区监控中心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
5.2.2 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程,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由低至高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种类型。
5.2.3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
5.2.4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5 万㎡以上(含5 万㎡)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
Ⅱ 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5.2.5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或周界电子防护系统。
2 实体防护设施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围栏1m 以下不应有横撑。
3 周界电子防护系统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应有声、光指示,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能。
5.2.6 公共区域宜安装电子巡查系统。
5.2.7 家庭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一层宜安装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
2 应安装访客对讲系统,并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访客对讲系统主机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应具有与分机对讲的功能。分机设置在住户室内,应具有门控功能,宜具有报警输出接口。
3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消防系统互联,当发生火警时,(单元门口的)防盗门锁应能自动打开。
4 宜在住户室内安装至少一处以上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具有防拆卸、防破坏报警功能,且有防误触发措施;安装位置应适宜,应考虑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使用要求,选用触发件接触面大、机械部件灵活、可靠的产品。求助信号应能及时报至监控中心(在设防状态下)。
5.2.8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宜设在小区地理位置的中心,避开噪声、污染、振动和较强电磁场干扰的地方。可与住宅小区管理中心合建, 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
2 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及防盗门。
3 各安防子系统可单独设置,但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
4 应留有与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5 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
5.2.9 基本型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9 的规定。
Ⅲ 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5.2.10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小区周界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和周界电子防护系统。
2 应符合第5.2.5 条第2、3 款的规定。
3 小区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2.11 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子巡查系统。
2 在重要部位和区域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 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5.2.12 家庭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5.2.7 条第1、3、4 款的规定。
2 应安装联网型访客对讲系统,并符合第5.2.7 条第2 款的相关规定。
3 可根据用户需要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家庭报警控制器应与监控中心联网。
5.2.13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5.2.8 条1、2 款的规定。
2 各子系统宜联动设置,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等。
3 应符合第5.2.8 条第4、5 款的规定。
5.2.14 提高型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14 的规定。
5.2.15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5.2.10 条的规定。
2 住宅小区周界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2.16 公共区域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2 在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小区主要通道、停车库(场)及电梯轿厢等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 应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并宜与监控中心联网。
5.2.17 家庭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5.2.7 条第1、3、4 款的规定。
2 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可视对讲主机内置摄像机宜具有逆光补偿功能或配置环境亮度处理装置,并应符合第5.2.12 条第2 款的相关规定。
3 宜在户门及阳台、外窗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符合第5.2.12 条第3 款的相关规定。
4 在户内安装可燃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
5.2.18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5.2.8 条第1、2 款的规定。
2 安全管理系统通过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等,且宜与小区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3 应符合第5.2.8 条第4、5 款的规定。
5.2.19 先进型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19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