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系统调试
4.1 基本要求。系统调试前应编制完成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走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调试工作应由项目责任人或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编制调试大纲。
4.2 调试前的准备。
1 按3 节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路或短路等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2 按正式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3 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
4.3 系统调试。
1 先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
2 报警系统调试。
1) 按国家现行入侵探测器系列标准、《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所采用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防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2) 按国家现行标准《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 的规定,检查控制器的本地、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布撤防、报警优先、自检及显示等功能,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紧急报警时系统的响应时间,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调试。
1) 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 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等,使图像清晰度、灰度等级达到系统设计要求。
2) 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的遥控功能,排除遥控延迟和机械冲击等不良现象,使监视范围达到设计要求。
3) 检查并调整视频切换控制主机的操作程序、图像切换、字符叠加等功能,保证工作正常,满足设计要求。
4) 调整监视器、录像机、打印机、图像处理器、同步器、编码器、解码器等设备,保证工作正常,满足设计要求。
5) 当系统具有报警联动功能时,应检查与调试自动开启摄像机电源、自动切换音视频到指定监视器、自动实时录像等功能。系统应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含电梯楼层显示)的标识符,并显示稳定。当系统需要灯光联动时,应检查灯光打开后图像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 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中表4.3.1-1 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 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4 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
1) 按《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 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系统设备如读卡机、控制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 对各种读卡机在使用不同类型的卡(如通用卡、定时卡、失效卡、黑名单卡、加密卡、防劫持卡等)时,调试其开门、关门、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与处理功能。
3) 按设计要求,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或集成功能。
4) 对采用各种生物识别技术装置(如指纹、掌形、视网膜、声控及其复合技术)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按系统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进行。
5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调试
1) 按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 的要求,调试门口机、用户机、管理机等设备,保证工作正常。
2) 按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 的要求,调试系统的选呼、通话、电控开锁等功能。
3) 调试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质量,应符合《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 标准的相关要求。
4) 对具有报警功能的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调试其布防、撤防、报警和紧急求助功能,并检查传输及信道有否堵塞情况。
6 电子巡查系统调试
1) 调试系统组成部分各设备,均应工作正常。
2) 检查在线式信息采集点读值的可靠性、实时巡查与预置巡查的一致性,并查看记录、存储信息以及在发生不到位时的即时报警功能。
3) 检查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确保信息钮的信息正确,数据的采集、统计、打印等功能正常。
7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调试
1) 检查并调整读卡机刷卡的有效性及其响应速度。
2) 调整电感线圈的位置和响应速度。
3) 调整挡车器的开放和关闭的动作时间。
4) 调整系统的车辆进出、分类收费、收费指示牌、导向指示、挡车器工作、车牌号复核或车型复核等功能。
8 采用系统集成方式的系统调试
1) 按系统的设计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先对各子系统进行检查和调试,应能工作正常。
2) 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并调试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显示、记录功能,以及各子系统脱网独立运行等功能。结果应基本满足本规范3.3.2、3.3.3和3.4.1 条的要求。
9 供电、防雷与接地设施的检查
1) 检查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符合本规范3.12.4 条的规定。
2) 检查各子系统在电源电压规定范围内的运行状况,应能正常工作。
3) 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4) 当系统采用稳压电源时,检查其稳压特性、电压纹波系数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当采用UPS 作备用电源时,应检查其自动切换的可靠性、切换时间、切换电压值及容量,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按本规范3.9 节的要求,检查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施;复核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3.9.3 条的规定,如达不到要求,必须整改。
6) 按设计文件要求,检查各子系统的室外设备是否有防雷措施。
4.4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根据调试纪录,按表4.4 的要求如实填写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系统才能进入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