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的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且相邻的较低建筑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③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较低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和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④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上表的规定减少25﹪。
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的底层或周围,大多设置一些附属建筑,为了节约用地,使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有所区别,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如表11-3所示:
表11—3 高层建筑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 高层建筑 | 裙 房 | 其他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 级 | 四 级 |
高 层 | 13 | 9 | 9 | 11 | 14 |
裙 房 | 9 | 6 | 6 | 7 | 9 |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1)在设计中,当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的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的建筑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m。
(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m。
(二)消防车道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2、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3、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4、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5、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6、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7、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x15m。
8、如高层建筑内有内院或天井,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距离在80m内。
(三)消防水源
消防水源是为灭火系统提供消防用水的储水设备,如天然水源、市政给水管网和消防水池都可作为消防水源。
(四)建筑防火分区
建筑物内某空间发生火灾时,及时阻止火灾蔓延,把火势控制在着火区域内,最大程度的保证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极其重要的。控制火势蔓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划分防火分区,即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分隔物对空间进行划分,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蔓延,为消防扑救、人员疏散提供有利条件。
1、水平防火分区
是指在同一水平面(同层)内,采用具有一定耐火能力的墙体、门、窗等水平防火分隔物,将该层分隔为若干个防火区域,防止火灾在水平方向蔓延。划分的原则应按照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和建筑物内部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设置防火分区。
2、竖向防火分区
主要是防止多层或高层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竖向火灾蔓延,沿着建筑高度划分的防火分区,其主要是用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钢筋混凝土楼板、上下楼层之间的窗间墙等构件进行防火分区。
3、防火分区的要求
从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区划分的越小,越有利于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但划分得过小,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防火分区面积大小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能、耐火等级、高度、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扑救能力等因素
①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是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4要求:
表11—4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备 注 |
一、二级 |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条规定 | 2500 | ⒈体育馆,剧院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⒉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
三级 | 5 层 | 1200 | ⒈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等儿童活动场所、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室内。 ⒉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
四级 | 2 层 | 600 |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增大一倍;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其面积不应超过500㎡;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0h)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按表11-5的要求:
表11—5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建 筑 类 别 |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 备 注 |
无自动灭火系统 | 有自动灭火系统 |
一般 建筑 | 一类建筑 | 1000 | 2000 | 一类电信楼可增加50﹪ |
二类建筑 | 1500 | 3000 | |
地下室 | 500 | 1000 | |
裙房 | 2500 | 5000 | 裙房与主体必须有可靠防火分隔 |
大型 公共 建筑 | 商业营业厅 展览厅 | 地上部分 | 4000 |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 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饰。 |
地下部分 | 2000 |
③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6要求:
表11—6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类别 | 耐火等级 | 最多允许层数 | 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 |
单层厂房 | 多层厂房 | 高层厂房 | 厂房的地下、半地下室 |
甲 | 一级、 二级 |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外,宜用单层 | 4000 3000 | 3000 2000 | — — | — — |
乙 | 一级、 二级 | 不限 6 | 5000 4000 | 4000 3000 | 2000 1500 | — — |
丙 | 一级、 二级 三级 | 不限 不限 2 | 不限 8000 3000 | 6000 4000 2000 | 3000 2000 — | 500 500 — |
丁 | 一级、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4000 1000 | 不限 2000 — | 4000 — — | 1000 — — |
戊 | 一级、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3 1 | 不限 5000 1500 | 不限 3000 — | 6000 — — | 1000 — — |
甲类厂房,除生产必须采用外,一般宜采用单层,甲、乙类生产厂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表增加一倍;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五)建筑防火构件设计
1、防火墙
防火墙是阻止火势蔓延,由不燃烧材料构成的分隔体(如砖体、钢筋混进混凝土墙等),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输送燃气、氢气、汽油、柴油等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用防火措施,如膨胀型阻火圈等。
2、防火门窗
防火门窗按耐火等级可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级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2h,主要用于防火墙和重要设备用房;乙级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9h,主要用于疏散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前室的门洞口,以及单元式高层住宅开向楼梯间的户门等;丙级防火门窗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6h,主要用于电缆井、管道井、排烟竖井等的检查门。
3、防火卷帘
普通防火卷帘由单片金属板制成,用于防火墙的开口部位,其两侧应设自动喷水系统,两侧喷头间距不小于2m;复合型防火卷帘由两片金属板中间夹隔热材料构成,当耐火极限满足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h)要求时,可不设喷水保护系统。
4、楼面板和屋面板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应分别采用耐火等级为1.5h和1.0h以上的不燃烧体。如钢筋混凝土楼屋面板,以阻止火焰向上蔓延。
5、窗间墙和防火挑檐
火灾时,火焰可通过外墙窗口向上层延烧,当采用具有耐火等级为1.5h或1.0h的楼板和窗间墙将上下层隔开,上、下窗之间的距离大于1.2m时,竖向的隔火效果较好。
6、管道竖井的隔火
竖向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作为井壁,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各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实。
7、防烟楼梯和封闭楼梯
用于人员疏散,同时也是竖向隔火构件。
(六)地下建筑防火
1、地下建筑火灾特点
① 发烟量大,温度高,热烟很难排出,散热缓慢,房间内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浓度高;
② 出入口少,疏散距离长。在未设排烟设备的情况下,出入口会成为喷烟口,高温浓烟与人的疏散方向一致,不利于人员疏散安全;
③ 室内无法自然采光,火灾时一旦停电,人员将很难逃离火场;
④ 扑救困难,出入口易成为“烟筒”,消防人员很难接近着火点。
2、防火设计
①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应大于10m;
②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储存物品极易燃烧,不应设在地下室内;
③地下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比地面建筑更严些,视建筑的功能,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当设有火灾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以放宽,但不宜大于1000㎡;对于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地下建筑,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七)汽车库防火
1、汽车库的防火分类
根据汽车库的不同种类和停放的车辆数,汽车库的防火分类可分为4类:
表11—7 汽车库的防火分类
类 别 种 类 | Ⅰ | Ⅱ | Ⅲ | Ⅳ |
汽车库(辆) | >300 | 151~300 | 51~150 | ≤50 |
修车库(车位) | >15 | 6~15 | 3~5 | ≤2 |
停车场(辆) | >400 | 251~400 | 101~250 | ≤100 |
2、汽车库的耐火等级
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三级。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一般规定
①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②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临建造,但不能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或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贴临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