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塔吊司机应受过专业训练,按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该机械的构造、各安全装置的作用及其调整方法,掌握该机械各项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维修保养技术。
第2条 塔吊必须有持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非司机人员不得操作,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司机酒后及患病时,不得进行操作。
第3条 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并向上固定好,重点检查各转动机构应正常,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
第4条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5条 起吊前应进行空载运转,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器,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6条 操作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第7条 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口打开,注意指挥信号,驾驶室内应有防火防触电安全措施。
第8条 起重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严禁超荷载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第9条 起吊重物时绑扎应平稳、牢固,不准斜拉斜吊物品,不准抽吊交错挤压物品,不准起吊埋在土里或冻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须用帛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
第10条 雨天起吊,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11条 有物品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起重工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12条 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开关时,应提前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端不得小于3米。
第13条 多机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各机的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14条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雾、雷雨天,应停止作业。
第15条 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部,塔吊、小车应移到吊臂根部,臂杆不应过高,应须向风源,放松回转制动器,卡紧轨钳,切断电源。
第16条 司机必须认真做好起重机的使用、维修、保养和交接班的记录工作,定期对机械进行维修养护,做好设备“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