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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库及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0月06日

        (二)爆破器材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4)、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改进工作。
        3、 爆破器材库应选派2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4、 爆破器材库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工具。
        5、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炸药库。严禁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6、 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交换爆破器材。
        7、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雇用的劳务民工队保管、使用。
        8、 工程项目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做好原始台帐资料存档。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须在爆破员、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的有经验的爆破员使用。
        2、爆破器材仓库建立后,必须配备仓管员、押运员、仓库看守员与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协管员。所有爆破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 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对爆破作业人员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爆破主管审核后,开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到临时爆破器材库运送车领取。爆破器材领取后,应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有领取人员签字。
        5、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时领取。
        6、 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的人员撤离后再发起爆信号。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爆破施工日志》,载明时间、地点、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备查验。
        七、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 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依法对工程部现场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部办理证件情况,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况和爆破器材的登记、看管情况等;
        (二)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监督、检查、协助工程部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 ;
        (四)对爆破器材临时库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并予以处罚;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瀑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 奖励与处罚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同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上报主管部门将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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