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保证措施
(1)为保证安全,由各有关单位派人组成爆破指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有关(施工和周围)单位的警戒和撤离事宜。
(2) 警戒:本工程在海上进行爆炸施工,应向航道管理及港监部门申报,并由有关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和设立禁航标志。
爆破前派出交通船,进行海上警戒。所有警戒点必须事先设定,并有专人负责。警戒点之间要互相通视,保持密切联系。爆破警戒开始后,要同时发出视觉和声响信号。告知周围单位、船只和施工人员等,取得配合,及时撤离。
(3)爆破采用电起爆,起爆器由专人(指定的爆破员)保管和使用。
(4)爆后进行安全检查,确定无爆炸危险后,解除警戒。
(5)火工品管理,火工品存放在玉环县民爆公司的仓库内(由当地治安部门指定)。火工品的购买、运输、使用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及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6)夜间、大雾天、雷雨天,不得进行爆破;海上浪高大于0.8米,或风力超过6级,不得进行爆破。
3、环境保护
爆破施工在我国沿海及海上均很普遍,目前尚未有爆破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报道。连云港、大连、浙江洞头等地爆破施工过程,曾请有关部门进行环境跟踪监测,结果表明:爆炸处理软基施工作业对施工区水质污染极小,对施工区以外海域没有有害影响。
(1)连云港爆炸法处理软基环境监测结果。
连云港建港指挥部曾于1985年4~5月委托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对连云港水域污染现状进行了调查,共布设了13个测站点,分四次采样分析。并于1987年7月委托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爆炸处理软基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估。市环境监测站分别于防波堤爆破施工后1.5小时及24小时,在爆源周围半径为4米的范围内进行了二次采样分析。以下是两单位提供的分析报告,和爆炸前后的水质、底质及透明度对比表。
表1. 水质检测结果对比表
检测项目 | 国家一类海水标准 | 单 位 | 检 出 范 围 |
天津水科所 | 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站 |
第一次 | 第二次 |
PH | 7.5~8.4 | | 8.0~8.4 | 8.02~8.09 | 8.00~8.04 |
溶解氧 | 不低于5 | 毫克氧/升 | 3.92~9.10 | 4.05~6.30 | 6.25~6.40 |
氨 氮 | ﹤0.5 | 毫克/升 | 0.05~0.73 | 0.03~0.12 | 0.01~0.02 |
硝酸盐氮 | ﹤1.0 | 毫克/升 | 0.020~0.135 | 0.01~0.36 | 0.01~0.02 |
亚硝酸盐氮 | ﹤0.1 | 毫克/升 | 0.001~0.035 | 0.002~0.011 | 0.002~0.003 |
悬浮物 | | 毫克/升 | | 108.8~231.0 | 42.1~115.0 |
表2. 底质检测结果对比表
检测项目 | 标准值 (mg/kg) | 天津水科所(检出范围) | 连云港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平均值) |
第一次 | 第二次 | 原底质 |
硫化物 | 300 | / | 82.20 | 61.06 | 0.27 |
铜 | 20 | / | 2.92 | 2.08 | 2.77 |
铅 | 20 | 6.03~36.7 | 30 | 28 | 26.26 |
锌 | 80 | / | 35.67 | 32.33 | 27.81 |
镉 | 0.5 | 未检出 | 1.13 | 1.07 | 0.708 |
有机质 | 3.4% | / | 0.98 | 0.88 | / |
表3. 海水透明度检测结果表
天津水科所 | 连云港市环境检测站 |
第一次 | 第二次 |
0.1~0.8 | 0.30 | 1.00 |
根据以上检测结果,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①. 爆炸前后本港水质均符合国家一类海水标准,水中有害物质含量(三氮)都在最高允许浓度以下,并距最高允许浓度尚远。
②. 爆炸前后底质变化说明爆破对海洋底质没有构成明显的影响。
③. 爆后短时间内(1.5小时),由于大量泥沙进入水体,并在潮流作用下扩散,对海洋环境有一定影响,但经过一段时间(24小时)的消解、扩散和沉积,水质和底质及透明度等没有发生持久异常现象,并与海域的原底质基本吻合,均符合本报告采用的水质标准,对海洋生态环境没有产生有害的影响。
(2)大连港大窑港区抛石基床爆炸夯实环境监测结果
为了查明爆夯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所于1990年6月22日~7月22日对爆夯区域及附近海域进行了水质及海洋生物的监测。结论如下:
①. 爆炸前后水质未发生显著变化。
②. 爆炸对浮游植物基本无影响。
③. 对26种浮游动物进行了调查,爆炸前后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均属正常的生态变化。
④. 浮筏养殖定点观测,在爆区选定的三个贻贝养殖观测点,爆后15天内进行了三次调查,贻贝的脱落和死亡率分别为0%、0.5%和1%,属正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