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爆破工程安全措施;
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4..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5.爆破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破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
(2)爆破地点、起爆时间、起爆炮数及填药数量、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6.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起爆前30min,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
7.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8.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9.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10.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11.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A)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B)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C)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D)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六. 弃土场及运输线路安全设施;
(1)、设置安全警示牌、限速牌,限速20km/h。
(2)、距弃土场工作面50-200m,设置限速带,限速10km/h。距离小于50m,限速8km/h。
(3)、弃土场与现有公路相邻一侧除车辆进出口以外,沿公路边缘设置安全防护栏并喷涂反光漆,将弃土场同公路相隔离,确保公路行车。
(4)、沿弃土场征地线,明确弃土场范围。
(5)、土石方倾泻发育方向,除在征地线处设置警示牌外,同时扩大弃土过程中出现滚石、边坡坍塌等伤害的警戒范围。
(6)、距弃土工作面边缘1米处设置安全车档,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2/5,车挡顶部和底部应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3和1.3倍。
(7)、随弃土开展机动补充相应安全设施。
2、弃土场的运行
(1)、汽车弃土时,安排专人指挥,指挥人员手势、指挥语言等指令内容要求统一。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弃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2)、弃土场平台必须平整,弃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弃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3)、卸土时,汽车应垂直于弃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档。
(4)、按规定顺序排列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推土时,在弃土场边缘内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6)、弃土安全车挡或反坡不符合规定、有大面积裂缝或不均匀下沉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区域,弃土场作业人员必须对弃土场作及时处理。
(7)、弃土场作业区内因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8)、若需要夜间工作,弃土作业区照明必须完好,线路铺设严格履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的要求,照明角度必须符合行车安全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弃土。
(9)、弃土作业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质量合格,适应汽车突发事故应急的钢丝绳(不少于四根),大卸扣(不少于四个),灭火器等应急工具。
(10)弃土场应根据地形,修建排水设施,确保水系畅通。
3、弃土场安全检查
弃土场稳定性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弃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坡等。
(1)、测量弃土场弃土线高度,高度应满足周边公路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
(2)、测量弃土场反坡坡度,确保按要求设置。
(3)、汽车弃土场测量安全挡墙的底宽、顶宽和高度,实测的安全挡墙参数,应符合不同型号汽车的安全挡墙要求。
(4)、检查弃土场变形、裂缝情况,当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时,应查明裂缝长度、宽度,走向等参数,判断危害程度。
(5)、检查弃土场地基是否隆起,弃土地面出现隆起、裂缝时。须查明范围和隆起高度等,判断危害程度。
(6)、检查弃土场滑坡,应检查滑坡位置、范围、形态和滑坡的动态趋势以及成因。
(7)、检查弃土场坡脚外围滚石安全距离范围内是否有耕种、放牧等活动。
(8)、检查内容要求形成书面记录,记录要详实、准确。
4、弃土场安全评估
弃土场安全度分危险、病级和正常。
(1)、弃土场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危险:
①在顺坡弃土,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确保弃土场安全的;
②弃土场出现大面积非均匀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迹象的;
③弃土场弃土平台为顺坡的;
④汽车弃土场未建有安全车挡的;
⑤山坡洪水面积大而未修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2)、弃土场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病级:
①弃土场地基条件不好,但平时对弃土场安全影响不大;
②由于弃土场段高,在台阶上出现较大沉降的;
③弃土场弃土平台未反坡的;
④汽车弃土场安全路堤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3)、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正常:
①弃土场地基良好或不良地基经过处理的;
②弃土场各项参数符合规范要求,生产正常;
③排水沟及泥石流拦挡设计符合要求。
5、安全评估后的治理措施
对于危险级弃土场,必须停产整改,并采取以下措施:
(1)、处理不良地基;
(2)、处理滑坡,将各排参数修复到设计和规范范围内;
(3)、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沟。
对于病级弃土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1)、采取措施控制排土沉降;
(2)、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对非正常级排土场的检查周期:
(1)、对“危险”级弃土场每周不少于1次;
(2)、对“病“级弃土场每月不少于1次;
(3)、在暴雨和周期,须对弃土场增加检查次数,若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