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建筑物基坑支护与施工技术是一门丛实践中发展的技术,以前高层建筑及深基坑较少,工程事故较少。随着经济与高层建筑的飞速发展,深基坑支护技术得到相应的发展,出现的事故相应增多,一旦出现基坑坍塌,通常会酿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因此,必须慎重。因此本文针对基坑支护工程中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并相应地提出了基坑支护安全技术措施。
二、工程案例
案例一 广州海珠城广场塌方
●2005年7月21日中午,海珠城广场工地基坑塌方,造成三人死亡,并危及海员宾馆北楼。
●2005年7月22日凌晨海员宾馆北楼倒塌并发生火灾。
●2005年8月8日,海员宾馆北楼被爆破拆除。
2005年7月21日,海珠区江南大道中--海珠城广场B区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一致认为,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责任主体无视国家法令,故意逃避行政监管,长期无证违法建设,基坑支护受损失效,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图1 广州海珠城广场塌方现场
(一)事故原因
1.施工与设计不符,基坑施工时间过长,没有进行有效的安全验算,基坑支护受损失效,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2.南侧岩层向基坑内倾斜,软弱强风化夹层中有渗水流泥现象,施工时未及时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错过排除险情时机。
3. 盲目按照南谊公司指令往下深挖基坑至-20.3米,致使原支护桩变成吊脚桩,基坑坡顶严重超载,致使基坑南边支护平衡打破,坡顶出现开裂。
4.基坑变形量明显增大及裂缝增长时未能及时作加固处理。
(二)事故处理
五个监管单位和部门失责处理
原市质安站 、市建委、海珠区城管部门 、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海珠区人民政府
7个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处罚一览表
1、南谊公司 作为建设单位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擅自通知施工单位施工,未经招标擅自将基坑开挖支护工程直接发包给省机施;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专家审查而擅自使用,未及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及时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法将基坑挖运土石方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宏泰运输;故意逃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多次责令停工后仍继续违法施工;对有关单位报告的基坑变形安全隐患未给予足够重视,错过了加固排险的时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151.7万元。
2、宏泰运输 作为土石方挖运施工单位,在本单位未取得建筑业土石方挖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工程,并安排联营方汤建光违法挖运土石方,而且对联营方汤建光私自承揽基坑超挖工程的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其联营方汤建光土石方运输队盲目按照南谊公司指令往下深挖基坑至-20.3米,致使原支护桩变成吊脚桩,同时汤建光安排大型施工机械在南侧坑顶进行土方运输作业,大大增加了基坑坡顶负荷超载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3.68万元 。
3、省机施(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违法施工,无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多次责令停工后仍继续违法施工;不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安全责任,没有根据基坑因长期施工已经存在的基坑支护失效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安全验算,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在发现基坑变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虽然多次向南谊公司报告,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3万元和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海外监理 作为监理单位对无证施工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在施工单位仍不停止违法施工的情况下,并没有依法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现场周围工作环境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果断的监理措施予以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不力的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9万元。
5、汕头建安实业 在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施工;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安全责任,没有对主体结构施工涉及的基坑因长期施工已经存在支护失效的安全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6、承总设计院 作为设计单位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设计文件中没有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且承担的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工程)设计与基坑设计衔接不良,致使主体结构条形基础开挖到-20.3米后基坑出现安全隐患问题,并且没有提出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加固排险,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责令改正和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