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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监理控制要点及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4日
1、建筑给水排水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
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2、建筑给水排水的施工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经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建筑给水排水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
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所使用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
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5、所有材料进场时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
痕及外力冲击破损。
6、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
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7、阀门安装前,应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
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
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规
定: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
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
漏。阀门试压的持续时间不少于表1的规定。
                    阀门试验持续时间                  表1

 

公称直径DN
mm)
最短试验持续时间(s)
严密性试验
强度试验
金属密封
非金属密封
50
15
15
15
65~200
30
15
60
250~450
60
30
180
 
8、管道上使用冲压弯头的外径应与管道外径相同。
9、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监理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10、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
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1、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
措施:
⑴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⑵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⑶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12、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
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13、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
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曲部分的曲率半
径应一致。
14、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⑵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钢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表2
⑶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

 

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支架 的最大间距(m)
保温管
2
2.5
2.5
2.5
3
3
4
4
4.5
6
7
7
8
8.5
不保温管
2.5
3
3.5
4
4.5
5
6
6
6.5
7
8
9.5
11
12
合设计要求。
⑷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⑸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⑹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15、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
16、钢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钢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表3

 

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25
150
200
支架的最大间距(m)
垂直管
1.8
2.4
2.4
3.0
3.0
3.0
3.5
3.5
3.5
3.5
4.0
4.0
水平管
1.2
1.8
1.8
2.4
2.4
2.4
3.0
3.0
3.0
3.0
3.5
3.5
 
17、管道及管道支墩(座),严禁铺设在冻土和未经处理的松土上。
18、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
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
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
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
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
得设在套管内。
19、弯制钢管,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热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3.5倍。
⑵冷弯: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4倍。
⑶焊接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的1.5倍。
⑷冲压弯头:应不小于管道外径。
20、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表4

 

公称直径(mm)
20
25
32
40
50
75
100
125
150
插入深度(mm)
16
19
22
26
31
44
61
69
80
2)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定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凹凸不匀现象。
3)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4)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5)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6)螺纹连接管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扣的外露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7)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应捻入并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8)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21、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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