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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凿孔及爆破作业安全控制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03日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详细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予以清除或支护。
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应先检查镐、锹、锄头等工具是否完好,各部连接是否牢固。操作时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3人工打眼时,应检查锤及锤把的联接是否牢固,锤把是否有裂缝、腐朽和歪斜,锤头及钢钎顶端有无不平和严重毛边情况。如有应予更换。
4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5站在碴堆上作业,应注意渣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6采用风钻钻眼,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杆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7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8采用电钻钻眼,应检查把手胶套的绝缘和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电钻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电气线路上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电钻钻工不得用手导引回转钢钎,不应用电钻处理被夹住的钎子。
9不得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风、电钻。
10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11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暂停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12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之专业爆破人员进行作业。
13装药与钻孔不得平行作业。
14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以外的至少50m远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5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16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道、横通道及洞间不少于50m;
4.采用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17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18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19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20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燃计时导火线,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人员必须撤离工作面;
21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22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m;
23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相距15min以后,才准许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24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25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26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时,一端装药放炮,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紧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险区。
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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