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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排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08日

        3.2.2架空线路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0.3m,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3.2.3电杆的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1.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3.2.4施工动力电源线路的架设应在开挖爆破最小安全半径以外,如果线路架设在爆破区域或安全半径以内,开挖、爆破前必须作改线或断电处理。
        3.2.5前期施工采用发电机用电,待外电源接入后,发电机电源必须与外电线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的可见分断点。
        3.2.6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必须配置漏电保护器,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配电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配电箱及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箱体表面做防腐处理(涂刷防腐漆等措施)。
        3.2.7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线路。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线路采用断路器控制。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总配电箱总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要大于30mA,额定漏电时间要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得大于30mA·s。
        3.2.8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施工区域的用电设备外壳应涂有明显的色标,在安装使用中,外壳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3.2.9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和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3.2.10电气装置遇到跳闸时,严禁强行和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由专业电工进行和闸。
        3.2.11照明灯具与导线的绝缘应符合有关规定;在易燃易爆的场所,电气设备与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潮湿、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
        3.2.12电源线不得破损、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在金属构件上。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专业电工不得从事电气操作。所有电气设备的作业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
        3.2.13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参加工作。对外单位派来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操作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进行制止。电气工作人员作业时必须备齐专用防护用具,劳保着装,穿绝缘鞋。
        第三节  排架搭设安全技术措施
        3.3.1排架搭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审批的图纸施工,未经审批的图纸,不得进行施工。
        3.3.2排架2m以上的必须按照排架设计要求搭设,搭好后必须经过联合验收,合格后还必须挂上标志牌,牌上注明验收时间、使用期限、最大载荷、上架人数、责任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等内容。
        3.3.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满足设计要求的材料,材料应有出厂证明和检验证书。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被使用而影响其安全。
        3.3.4 设计人员必须在现场对实施搭设的施管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3.3.5搭设中必须严格按照技术部门作业指导书及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
        3.3.6 施工中应将技术图纸、作业指导书张贴在作业面。并认真做好班前5分钟讲话和危险预知及其“三工”活动。
        3.3.7 作业时根据其周围上下的环境决定加设安全哨,但必须有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督,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和自身保护工作。
        3.3.8 必须保证材料自下而上的传递安全。
        3.3.9 严格工艺作风,施工工艺必须满足排架搭设的要求,尤其是定位锥安装必须到位,立杆保持在垂直线上,不得歪斜,其立杆材料应是没有受到任何损伤、扭曲、折弯或校正过的。拉条不允许折弯,保证其连接在一条水平线上,拉条与钢筋焊接长度不少于10公分,并尽可能保证双面焊接,卡扣件的螺丝螺帽必须按要求上紧。
        3.3.10高排架所有的立杆和横杆不允许直接和拉条焊接,应将拉条头环向钢管后焊接拉条,焊接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第四节  排架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3.4.1 使用单位应根据排架设计,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标明的承重量、上架人数等实施作业。
        3.4.2使用中必须有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督,控制上架人数。超过上架人数,任何人不允许上架。
        3.4.3施工中,必须保证排架验收时的结构不得改变(包括定位锥、立杆、横杆、斜撑、拉条、卡扣、牵引锥等),必须改变时,应向技术部门报告,并征得设计部门同意,在采取了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改变。
        3.4.4其他施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拆除排架的某根横杆、斜撑或拉条时,必须按照前款要求实施,并做到及时恢复其原状。
        3.4.5施工中,若发现排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部安质环部。安全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同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对排架进行检查、鉴定,确认排架安全稳定性和相应整改措施,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实施整改。
        第五节  排架拆除安全技术措施
        3.5.1 排架的拆除,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报技术部门审批,并报安质环部备检。
        3.5.2拆除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按规定做好班前5分钟和危险预知活动。
        3.5.3 排架的拆除应严格自上而下,有步骤地逐层拆除。禁止同时拆除两层以上的作业 (含两层),拆除作业人员必须在做好安全防护和自身安全保护的前提下作业。
        3.5.4拆除的所有材料必须用绳子或其他吊篮缓慢放下,严禁抛投。
        3.5.5拆除时,必须有安全员跟班监督、检查,必须设置安全哨。
        3.5.6拆除过程中,如发现有影响排架整体或局部稳定,存在安全隐患时,应暂停作业。针对其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再进行拆除。
        3.5.7排架拆除后,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所有材料堆放整齐、安全稳定。
       
        葛洲坝集团泸定水电站施工项目部
        200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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