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技术>> 建筑施工>>正文

辐射、射线安全防护专项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16日
1. 适用范围
本安全措施适用于柬埔寨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现场射线检测过程中安全作业要求,射线安全防护的方法、要求及检测时应注意事项。
2.   检测前准备
2.1. 从事射线检测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辐射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2.2. 进入检测现场前应对检测人员进行现场的 ,严格遵守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2.3. 设备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合格证书、鉴定书等,无需经过部门鉴定的设备必须提供设备自校检验记录表。
2.4. 对从事射线操作和射线安全监督人员,必须配备完好的个人计量仪、报警器及作业现场备好γ辐射仪等安全防护品。
2.5. 每次的探伤作业应提前开具相应的射线作业票,并根据射线源的能量强度大小计算出安全区域包括控制区、监督管理区,通过业主或施工单位把作业时间、地点以及警戒范围告知给相关单位。
3.   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安全管理
3.1. 检测现场不设立临时的储源库,源应存放在公司的储源库或租用检测现场附近的专业储源库,X射线装置由现场的指定点存放。
3.2.  放射源的使用,每次领用人必须填写《放射性同位素装置领用登记表》。
3.3. 设备领用登记表中的经办人必须由安全员签字有效,表中的工程名称(地点)、领用人、领用日期及时间必须写明。
3.4.归还时,安全员用监测仪器检测无泄漏方可起运入库,在设备领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好归还日期、时间。
3.5.放射源的运输,应用专用的机动车辆(设置放射性标志、固定源罐装置或保险箱)运输,由专人运送。
3.6.运送放射源的人员应携带防护用品、监测仪器。严禁未携带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运送放射源。
3.7.起运前、运输途中及到达目的地后,必须用监测仪器分别测量有无泄露超标情况,确定无泄露超标才准装卸、起运。
4.   现场射线检测安全规定
4.1. 检测前须进行清场把无关人员撤出监督管理区域边界线之外,并按划分好的控制区和监督管理区域进行警戒。控制区边界应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标牌,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入该范围。监督管理区域允许相关人员在此区活动,培训人员或探访者也可进入该区域,边界线应有“当心,电离辐射!”标牌,公众不得进入该区域。并在不同区域边界拉好警戒绳,放置好警戒灯。
4.2. 进入检测现场时,应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蹬上脚手架作业时,应首先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稳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仪器设备应有可靠的防滑落措施。
4.3. 检测进行时应用监测仪器测定工作场所的射线照射量并记录下监测数据。
如有超标应立即停止检测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做到周围环境不达标不检测。
4.4. 检测现场的警戒须设立专人看守、巡视。
4.5.检测完毕应用监测仪器对γ仪器进行监测,源是否归到正确位置。
4.6.完工清场并解除警戒。
5.   现场安全控制流程图
 
 
6.   射线探伤事故应急预案
6.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工程突发的工业射线探伤辐射事故。包括放射源丢失事故、源收回屏蔽容器时失败事故、导管损坏导致源泄露事故、装源的源组件破损而导致工作场地的污染事故和在使用工业射线探伤装置过程中造成的超剂量事故。
6.2.由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任应急处置预案指挥,统一组织事故处理。
6.3.项目经理担任总指挥,其职责:及时听取事故情况汇报,立即召集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并负责整个事故的处置工作。主管安全的领导任副总指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有质量经理、生产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组成。
6.4.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在总指挥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事故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5. 应急处置程序
6.5.1. 一旦发生放射性安全事故,放射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6.5.2 放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发生放射性安全事故,应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封闭现场,组织控制区内的人员撤离,控制事故的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6.5.3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急出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6.5.4 综合部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用器材运往现场,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保证现场车辆使用,以运送物质、及时将受照人员送往医院。
6.5.5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负责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以及放射装置生产厂家等赶赴现场增援。
6.5.6根据应急方案,抢救人员应分批、轮流进入事故现场。进入事故现场前,抢救人员应佩带专用防护用品、个人剂量仪和报警器,并携带专用抢救工具;场外应有专人监护、接应,并记录每位抢救人员的受照时间、剂量。抢救人员在事故抢救过程中的累计剂量最大不得超过10雷姆。
6.6.善后处理
事故处理完毕,由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配合环保、卫生、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a) 安排受照人员进行相应的体检和医疗。
 b) 对事故抢救人员安排专项体检、疗养,并将抢救中所受的辐射剂量记入其个人档案。
c) 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d) 对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