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爆破安全措施
(一)以中、腰线为标准,周边眼采用光面爆破,眼痕率达到80%以上,抵抗线小于300mm时,严禁打眼放炮,改用风镐施工作业。炮眼布置见图。
(二)根据所扩岩石的厚度,确定炮眼间距,炮眼之间抵抗线以400mm为宜。
(三)严格控制装药量。根据炮眼深度和抵抗线的大小控制装药量,当班瓦检员必须监督装药(特别是顶板破碎、裂隙混乱地点更应注意)。
(四)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浓度),“三人联锁”(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爆破员)放炮制度,加强起爆前瓦斯检查,防止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起爆。
(五)爆破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学习,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并持有特种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六)爆破时,必须使用煤矿需要瞬发电雷管和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七)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对号领取使用,不同炸药、雷管禁止混用。
(八)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得使用。
(九)从成束的电雷管串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十)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扳完好、支护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物体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子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十一)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轨道、钢丝绳管路、电缆、信号线、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二)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2.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炮泥封满;②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卷;③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不准起爆;④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护。
3.当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少于眼深的1/2。
4.当炮眼深度超过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5.当炮眼深度超过2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
(十三)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士炮泥或用不燃性的材料作封泥,严禁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十四)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装药、爆破:
1.施工地点的控顶距离不符合措施的规定,或者支护不符合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发现异状、温度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 煤岩松散。
(十五)爆破母线长度和躲炮距离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m并有掩体,曲线不得少于75m。
(十六)爆破前,应先加固爆破地点前后十米内的巷道,撤出风钻等工具,保护好管线及设备,以防崩坏。
(十七)准备爆破时,必须撤出爆破地点所有人员,要在所有能通往爆破地点的各通道距离爆破地点直线100m并有掩体,曲线75m处站岗,班组长要委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站岗,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巡岗人员要一一察看各站岗人员到位后,再通知爆破工起爆;
(十八)爆破前,瓦检员首先检查爆破地点的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值时,班组长必须点清人员,爆破工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由班组长下达起爆命令,设置警戒无误后,爆破工在喊三声放炮口号(每次间隔5~10s)无问题后方可起爆。
(十九)起爆时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进行起爆。
(二十)爆破15分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爆破后,站岗人员要等巡岗人员通知撤岗时方可撤岗,站岗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二十一)炸药、雷管要分箱存放警戒线以外,炸药箱、雷管箱之间距离不小于30米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发爆器的手把、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交给他人,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并避开机械、电气设备且不潮湿的地点。
(二十二)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严禁用镐刨、钎子钻或从炮眼内拉雷管脚线。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钻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炮眼。
3.应在距拒爆炮眼0.3m处打一平行炮眼,爆破崩出即可。
4.爆破后,爆破工及时收集残炮未爆的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二十三)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应先将发爆器钥匙取下来,再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取下来,扭结成短路,再等15s,才能卷线检查拒爆的原因。
(二十四)严禁一次装药,分次爆破,当班的装药炮眼应当班放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放完的炮眼,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
(二十五)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领退要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部分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乱扔乱放。
(二十六)运送爆破材料要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材料必须使用耐压、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
2.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3.人员运送途中不得逗留,应直接运到工作地点。
八、文明生产
(一)施工前必须备足所需物料并码放整齐。
(二)每班施工前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业地点通讯必须畅通。
(三)施工时严禁冒顶事故的发生,必须搞好劳动组织,合理调配人员,根据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高低合理安排。
(四)搞好交接班,施工结束后,巷道的矸石及杂物必须清理干净。交班时必须把当班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对下一班交代清楚。
(六)施工过后的巷道应达到“高、宽、平、直、净”的安全技术标准。注意巷道卫生,搞好文明生产。
九、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过程中,打眼爆破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冲刷巷壁、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认真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用长柄工具处理掉活矸、危岩,以保证施工安全。
(三)严格按中、腰线施工,炮眼方向必须与坡度线一致,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设计断面。
(四)炮眼深度2m,装药量以300g(两卷)为宜,严格控制炮眼深度及装药量。
(五)严格控制空顶距,最大空顶距不得超过2 m并及时打锚杆、挂网、锚喷。
(六)靠近施工地点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检查,无问题时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七)放炮地点的管、线等必须加以防护,防止崩断、埙坏。
(八)严格按中、腰线施工,炮眼方向必须与坡度线一致,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设计断面。
(九)在施工作业中,应时刻注意顶帮安全,发现掉渣、煤等异常现象与响声时,必须查出原因,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继续施工,若有危险必须撤出所有工作人员,防止冒顶伤人,同时还应加强对工作地点退路的管理,保持退路畅通。
(十)使用风钻打眼或使用风镐作业时,要随时注意两帮、顶板,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十一)使用风镐作业时,风镐作业处严禁站人,以免被风镐或落下的矸石碰伤。
(十二)使用风钻钻眼司机扶钻时,司机要一手扶住风钻把柄,一手根据钻进情况调节操纵阀和钻架调节阀。两腿前后错开,禁止踩空或骑在气腿上钻眼,要躲开眼口的方向,钻杆不要上下、左右晃动,以保持钻进方向,钻杆下方严禁站人,以防钻杆折断伤人。
(十三)使用风钻钻眼后,应将钻眼工具、设施撤出工作面,存放在安全地点,将风、水管阀门关闭,软管盘放整齐。
(十四)使用钻机打眼至少要有两人合作,打下坡眼时应防止卡钻并有防范措施防止钻杆掉落。
(十五)施工需脚手架时,脚手架必须搭设稳、牢,否则严禁在脚手架上施工。
(十六)锚杆注药前,检查锚杆孔的角度、深度、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对已施工的不合格的锚杆坚决返工重打。
(十七)严禁使用过期的树脂药卷,严禁截短锚杆、锚索施工,锚杆每孔树脂药卷必须保证3卷以上,锚索每孔树脂药卷必须保证5卷以上。
(十八)锚杆外露、角度符合规定,锚盘紧贴帮顶,锚网搭接合格。
(十九)在锚喷施工过程中坚持实施“三不打”“五不喷”。
“三不打”即;浮矸找不尽不打锚杆、巷道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不打锚杆、保证不了角度不打锚杆。“五不喷”即;巷帮不冲洗不喷、浮矸找不尽不喷、喷料失效不喷、锚杆不合格不喷、断面尺寸小于设计要求不喷。
(二十)每10m必须做一次锚杆拉拔实验,每3根为一组,锚杆拉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如果有一根不合格,应及时补打,再拉一组,如果还有不合格的,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拉拔试验后,锚杆及时用专用工具拧紧螺母。
(二十一)喷浆时,严禁将喷射枪头对准人员,喷射中突然发生堵塞故障时,喷射手应紧握喷头并将喷口朝下。
(二十二)加强对已施工巷道的巡回检查工作。每班由安全员、班组长负责对施工过的巷道巡回检查一遍,如发现锚盘压翻、顶板下沉或变形严重两帮外挤等等,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三)施工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组织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学习、贯彻,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二十四)其它严格按副井扩修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十、本措施与审批意见一并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2013版《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