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延长躲炮时间;加大撤人范围;躲炮地点必须宽敞,支架必须完整牢固;人员不得撤在巷道交叉口处,在有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撤人范围应按突出矿井防突要求规定。
第35条 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应包括作业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计,地质构造说明与简明图表,上层采动边界位置与影响范围图,掘进与回采方法及工艺,支护形式与加强支护的措施,爆破作业制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以及发现严重冲击危险时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36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并报矿务局备案。
工作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测结果和相应处理意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37条 工作地区按冲击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Ⅰ级(严重冲击危险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解危处理的地区。
Ⅱ级(中等冲击危险区)—需要进行解危处理的地区;
Ⅲ级(无冲击危险区)—可以正常工作的地区。
严重冲击危险区与中等冲击危险区统称为有冲击危险区。
第38条 工作地区的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可以用经验类比分析法、钻屑法、地音监测法、微震监测方法和含水率测定运方法确定。
第39条 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层的冲击倾向程度和生产地质条件,用经验类比分析方法,预计冲击危险级别,作为编制专门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以及采取防治措施的依据。
用经验类比分析方法评定待采区冲击危险级别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发生冲击地压;
2、煤层的冲击倾向:
3、煤层老顶为厚5m以上、强度大于70Mpa的坚硬岩层;
4、孤岛形、半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
5、铅垂上方100m以内有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回采边界;
6、煤层厚度和倾角有突然变化;
7、向斜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
第40条 采用钻屑法、地音法、微震监测法、含水率测定法等预测冲击危险方法时应确定冲击危险指标。
冲击危险指标由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负责测定,报矿务局批准。
冲击危险指标以井田为单位,按煤层分别测定。
第41条 采用钻屑法预测冲击危险程度,必须指定监测地点,按钻屑法试行技术规范进行。
用钻粉率指数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危险性的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在表1所列的钻孔测量深度内,实际钻粉率达到相应的指标或出现钻杆卡死现象,可判别为所测地点有冲击危险。
表1 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标
钻孔深度/煤层开采厚度 | 1.5 | 1.5—3 | 3 |
铅粉率指数 | ≥1.5 | 2—3 | ≥4 |
注: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每米正常钻粉量
第六章 冲击危险的治理
第42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在回采前进行煤层预注水。由于生产地质条件不能进行注水时,需经矿务局批准。
煤层注水的实施要求见煤层预注水试行技术规范。
第43条 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可以选用以下方法予以解除或减缓:
1、煤层爆破处理;
2、煤层卸压注水;
3、煤层卸压钻孔;
4、顶板注水;
6、强制放顶;
7、具有解放效果的生产技术措施。
第44条 在不能进行煤层注水或注水不充分的地方,必须实行煤层爆破处理的防治方法,其实施要求应符合煤层爆破处理试行技术规范。
第45条 煤层卸压注水是利用注水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危险的解危措施。
实行煤层卸压注水时,应保证保护带的宽度,对巷道两帮大于3.5倍采高,对采掘工作面大于3.5倍采高加预定推进度。
第46条煤层卸压钻孔是利用钻孔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危险。
采用卸压钻孔方法时,要制订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门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47条 顶板注水是向待采煤体前方的顶板内注水,减缓煤层应力集中的一种措施。
采用顶板注水措施,应按《煤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方法》MT44—87中的规定测定顶板岩石的注水软化系数。
顶板注水应提前一个月进行。封孔位置应在完整的顶板岩石范围内。注水孔应避免与裂隙和断层相通。
工作面端头及局部悬顶时可进行放顶处理。
第48条 强制放顶是利用爆破方法使采空区顶板冒落以减缓工作面应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包括顶板予裂爆破;步距放顶和断顶等。
进行强制放顶时,操作人员应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区内作业。
采用步距放顶措施时,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放顶步距和日常放顶步距。
采用断顶措施时,爆破沟应有足够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保证采空区顶板充分冒落。
第49条 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还可以采用调整工作面错距、推进速度和推进方向、改变落煤工艺以及其它生产技术措施予以解除或减缓。
第50条 治理措施的实施参数必须根据生产地质条件采用科学试验的方法确定。
第51条 实施治理措施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实施方法和具体参数等。
治理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查。检查的方法及指标与预测冲击危险的方法及指标相同。
第七章 特殊开采
第52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下列情况必须作为特殊开采处理:
1、回收煤柱;
2、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带或采空区;
3、采掘工作面通过上层遗留煤柱或采动边界影响带或其它集中应力区;
4、石门揭开冲击地压煤层;
5、其它严重冲击地压危险的情况。
第53条 进行特殊开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务局备案。
特殊开采专门措施的内容,除第35条的规定外,还应说明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的评定依据和进行开采的理由,用文字和图表规定特殊开采的范围、各项防治措施的施工时间与地点以及这些措施与生产工艺的配合关系等。
第54条 进行特殊开采,必须及时采用钻屑法探测冲击地压程度,也可以采用其它预测方法。
第55条 特殊开采时,必须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项,并使措施效果符合第20条的要求:
1、爆破;
2、煤层卸压钻孔;
3、煤层注水。
第56条 回收煤柱时,应采用后退式回采,少掘巷道,加强安全出口的支护,所有不使用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第57条 在严重冲击危险区进行特殊开采爆破作业时,躲炮时间不少于30分钟,放炮撤人距离应根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躲炮地点必须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八章 冲击地压的记录统计
第58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记录卡和统计表,逐月报送矿务局。记录卡和统计表的格式见附录2。
第59条 冲击地压按破坏后果分三类记录统计:冲击地压事故、破坏性冲击地压和一般冲击地压。
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现场调查。填报记录卡。
一般冲击地压由矿井冲击地压防治组负责记录。
第60条 冲击地压的显现强度可根据地震仪或微震监测系统的观测记录确定。用里氏地震级表达。观测记录的准确性至少应每年与国家地震台网核对一次。
附录1 有关名词的规定
1、冲击地压—井巷或采场周围煤岩体由于变形能的释放而产生的以突然、急剧、猛烈的破坏为特征的动力现象,
2、冲击地压煤层—矿井在开采煤层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冲击地压,该煤层既定为冲击地压煤层。
3、冲击地压矿井—矿井在开采煤层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层冲击地压或岩层冲击地压(岩爆),该矿井既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4、一般冲击地压—对生产的破坏后果轻微,不需要进行修复。
5、破坏性冲击地压—对生产造成一定的破坏,需进行修复工作。
6、冲击地压事故—由于冲击地压及其伴随现象(冒顶、瓦斯突出等),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或由于井巷或采场被破坏造成中断工作8小时以上的冲击地压。
7、煤层的冲击倾向—煤层产生冲击式破坏的能力,它是煤的固有力学属性,可以用指标进行度量。煤层具有冲击倾向是煤层发生冲击地压的必要条件。
有强烈冲击倾向的煤层及有中等冲击倾向的煤层统称为有冲击倾向的煤层。
8、冲击危险—工作地区在具体产生地质 条件下有发生冲击地压的可能性,它可以通过钻屑法、地音监测法等方法进行预测。
严重冲击危险区及中等冲击危险区统称为有冲击危险区。
9、防范措施—目的在于预先消除产生冲击地压条件的措施。
防范措施包括开采解放层、合理确定开采方法以及煤层预注水、断顶等措施。
10、解危措施—对已形成冲击危险的地点,为解除危险状态而采取的措施。
解危措施包括煤层卸压爆破、卸压注水、诱发爆破、卸压钻孔等。
11、治理措施—防范措施和解危措施的统称。
12、保护带—工作面前方或巷道两帮煤体边缘,经探测证实无冲击危险的部分。
通过注水或爆破等方法,改变工作面或巷道附近煤体的结构与性质,从而形成一定宽度的保护带,是避免冲击地压灾害的有效手段。
13、煤体预注水—煤层开采前所进行的注水工作,它使煤体通过较长时间的湿润而消除或减弱冲击倾向。
14、煤层卸压注水—随着采掘作业而进行的注水工作,它使煤体通过压力水的作用而发生结构破坏,从而使支承压力向煤体深部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