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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水下开采及水上运输作业,应按照作业人员数配备相应的防护、救生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水上作业救护知识,具备自救互救技能。
2)卸料区应设置能适应水位变化的码头、泊位缆桩以及锚锭等。
3)汛前应作好船只检查,选定避洪停靠地点,以及相应的锚桩、绳索、防汛器材等。
4)不应使用污染环境、落后和已淘汰的船舶、设备和技术。
5)开采作业不应影响堤防、护岸、桥梁等建筑安全和行洪、航运的畅通。
6)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航运管理规定,服从当地航运及海事部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