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法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二、三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拆除爆破,设计文件除按正常设计之外还应经过论证。
(2)一、二、三级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需要爆破拆除时,宜在修建时就提出爆破拆除的方案或设想,收集必要的基础资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3)从事围堰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持有爆破资质证书。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围堰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并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分级。围堰爆破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上报合同指定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做出安全评估,批准后方可实施。
(5)一、二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爆破振动与水中冲击波效应观测和重点被保护建(构)筑物的监测。
(6)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方案时,侧面应采用预裂爆破,并严格控制单响药量以保护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7)用水平钻孔爆破时,装药前应认真清孔并进行模拟装药试验,填塞物应用木楔楔紧。
(8)围堰爆破拆除工程起爆,宜采用导爆管起爆法或导爆管与导爆索混合起爆法,严禁采用火花起爆方法,应采用复式网路起爆。
(9)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应限制单段起爆的用药量。
(10)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爆破参数试验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选择安全部位和场所进行。
(11)在水深流急的环境应有防止起爆网路被水流破坏的安全措施。
(12)围堰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围堰的安全和稳定。
(13)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尽快炸开围堰、堤坝分洪时,可以由防汛指挥部直接指挥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必履行正常情况下的报批手续。
(14)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使用和保管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的有关规定。
(15)围堰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成立爆破指挥机构,并应按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16)围堰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