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工作要根据批准的设计或爆破方案进行,每个爆破工地都要有专人负责放炮指挥和组织安全警戒工作。
(2)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的专门训练或培训,熟悉和掌握爆破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
(3)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工地使用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并做有关性能的试验。不合格的爆破材料禁止使用。
(4)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装药只准用木、竹制的及铝、铜制成的炮棍。装有雷管的起爆药包禁止冲击和猛力挤压,禁止从起爆药包中拔出和拉动导火索、电雷管脚线及导爆索。
(5)炮眼的装药应严格按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及填塞。填塞时应保持导火索、导
爆索及电雷管脚线的完整。裸露药包因容易产生飞石伤人一般不宜采用;必须采用时,应严格控制装药量。爆破后应仔细检查工作场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用扩大药壶时,不得将起爆药卷的导火索点燃后丢进炮眼。扩大眼深超过4m时,宜采用电雷管或导爆索起爆。
(6)注意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爆破器材仓库必须干燥、通风,温度保持在18~30℃之间,其周围5m内必须清除一切树木、干草等。库区内必须有消防设
施,距工厂、住宅区至少在800m以上。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分库存放;炸药要分类存放,硝化甘油炸药必须单独放存。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搬运人员必须相距10m以上,严禁把雷管放在口袋内。运输途中不得在非规定的地点休息、逗留,中途停车必须远离民房、桥梁、铁路200m以上。一切爆破材料严禁接近烟火。
(7)在浓雾、雷雨和黑夜,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8)在进行爆破时,要把规定的信号、放炮时间预先通告,使附近人员均能正确识别。在完成警戒布置并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起爆信号。在一个地区,同时有几个场地进行爆破作业时,应统一行动,并有统一指挥。
(9)炮眼爆破后,无论眼底有无残药,均不得打残眼。
(10)爆破完后,必须及时检查爆破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