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涉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领取雷管和炸药由专人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和签字,领用人员亲送现场,不得转手。领取人不得穿钉鞋及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3、夜间领用时,应使用防爆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灯或明火照明。
4、装卸爆破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产生摩擦、震动、撞击、抛掷、倒转、坠落。堆放应平稳,不得散装、改装或倒放。
5、不同性质的炸药、雷管、传爆线、导爆管等均不得在同一车辆、车箱内装运。
6、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应遮盖、捆紧,雨雪天运输时,必须做好防雨防滑等措施。同时必须要有熟悉爆破性能的专人押运,除押运人外,任何人不得乘坐。
7、运输爆破材料应使用专车,不得使用自卸汽车、拖车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措施。
8、用汽车运输时,车箱应整洁,不得放有铁器,装载不得超过容许载重量的2/3,车速不许超过20公里/小时,人力装卸每人每次运输不超过25千克。
9、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禁止接近明火、蒸汽、高温、电源、磁场以及易燃危险品。如遇中途停车,必须离开民房、桥梁、铁路200米以上。
10、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11、当班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及时退库,严禁私自收藏。
12、施工现场临时小仓库内爆破材料的贮存数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且应有专人看管。
13、装药前,必须检查药包直径与孔径是否匹配。装填向下炮孔的药卷时,必须清除0.7m范围内的杂物和可能掉入药孔的石块;装填药卷时用炮棍将药卷小心送入孔中。装填向上炮孔的药卷时,要避免药卷滑落下来;装散药时,必须在孔口设置镀锌或铝制漏斗。
14、装药和堵塞应使用竹、木制作的炮棍,并不得用力猛捣,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以防止捣响或者捣伤导火索脚线造成瞎炮。
15、采用电雷管起爆时,距离工作面30米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米以外用投光灯照明。
16、采用电雷管起爆时,首先检查工作面的电源,若杂散电流达到30mA以上时,禁止装炮。应检测电爆网络的总电阻,实测电阻与计算电阻误差应控制在10%以内。起爆前应仔细检查连接线与药包、药包与炮孔之间的连接情况。炮区内严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17、进行爆破时,人员及施工设备应撤至安全地点,无法撤离的施工设施、设备,应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18、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发现瞎炮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人员必须为原装药人员;炮孔外有传爆线的重新连线进行引爆;炸药为不防水炸药的可灌水处理;为防水炸药的可在距离炮孔60cm附近重新钻孔装药引爆;严禁在残孔上打钻。
19、在隧洞爆破中,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30m或5倍洞径距离放炮时,双方人员均需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单向开挖隧洞,安全地点至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少于200m。
20、在洞室爆破中,当洞室群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准爆。洞室爆破后,应及时撬掉危石。
21、爆破器材销毁前,要编写申请报告,报告要送本单位总工程师、负责爆破工作的领导和上级后勤部门审核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销毁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并由有经验的爆破员进行操作。
22、爆破器材用爆破法或燃烧法销毁时,应选择远离住房、交通道路、仓库及其它建筑物的安全地点,并划定警戒线和设掩蔽所。
23、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经批准后进行销毁。销毁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