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泥石流、滑坡、岩爆、涌水、台风、雪灾、地震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项目部要抓住任务转换、季节变化等时机,抓经常性的防灾教育,以便各级人员了解灾害征兆,强化防灾意识。
3、部队营区及临时宿营应科学选址。营址应尽量选择在地势有利、地域开阔、交通便利的安全区域,避开可能遭受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海潮、台风、雪崩等灾害侵袭的地带。选址前,应走访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部门,了解所在地区自然灾害情况,必要时请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论证,提出选址意见。
4、新开工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全面分析评价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对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工程项目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已开工项目,每半年对自然灾害等危险源的管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雨季防汛、防滑坡、防坍塌、防台风、防雷击和冬季防雪、防冻、防火等方案措施是否适用可行、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5、项目部应主动与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防震、减灾委办公室等及建设单位签订灾害预警联动协议,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得灾害预警信息,实现信息同步共享。
6、进入汛期或重大自然灾害预警期间,项目部应加强对营区和高边坡、隧洞、基坑、爆破等重点施工区域、部位的监测与巡逻,在灾情易发地设立明显标志,必要时组织现场警戒,发现灾害险情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报告。
7、遇到突发灾情时,项目主官要沉着冷静,果断处置,迅速带领部队脱离险境;现场官兵要学会自我防护和自救,防止盲目蛮干导致伤亡。
8、各单位要建立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对防灾准备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重点巡查,建立防灾讲评制度和奖惩制度,促进防灾工作的落实。
9、灾情过后,各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尽快恢复施工生产。在防范自然灾害和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真实情况或不执行预案、不服从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