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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车辆处所火灾成因及预防扑救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05日

9、出航前,船舶要对车辆处所的压力水雾灭火系统进行喷水试验,保证能够有效灭火,并能及时排除积水。
10、严禁在不适航的气象条件下出航。
11、装载车辆处所的防火分隔,应满足《海船法定检验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该法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弥补:
(1)在居住处所甲板上铺设防火敷料;
(2)在车辆处所与机舱的防火分隔,可以采取在车辆处所用水有效降温的措施,并且保证能够将水及时排出舱外。

另外,从事客轮运输的航运企业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保证制度被贯彻执行。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组织专门力量,在车辆上船前进行安全检查,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车辆上船之前。港口货运部门在办理车辆运输手续时,必须向车主或司机宣传有关消防法规,告知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其认真履行。船舶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实行船长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船长要组织专人对已经上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抽查,无论在停泊还是航行中,都要加强对汽车舱的定时和不定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船员要对船上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灭火器具、汽车舱火险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进行经常性检修和保养,时刻保证这些系统完好有效。船舶必须每周进行一次消防演习,促使船员熟悉船上消防设施,熟悉应急行动方案和应急程序;同时,船员要采取各种方法对登船旅客进行消防 和各种应急知识的宣传,并在公共场所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手册》,供旅客读。船长认为必要,可以组织旅客进行消防预案演练。港航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客滚船及其承运的车辆和装载货物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利于航行安全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已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如实申报,夹带、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一律予以扣留,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

三、扑救车辆处所火灾的对策和注意事项

任何人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报警,并迅速进行扑救。如果在航行中发生火灾,船舶应该采取以下行动:

1、船长负责组织船员按照《应变部署表》的分工,在火灾警报发出2分钟内到达指定位置;机舱应在警报发出5分钟内启动消防泵出水。
2、船长应命令船舶减速或停止航行,根据灭火需要及时调整船舶艏艉向与风向夹角,尽量将失火部位保持在下风方向。
3、船长要及时向附近的海事和上级部门报告,并保持通讯畅通。
4、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和安全需要,及时组织旅客疏散,应首先疏散和救援汽车舱内的司乘人员和旅客,视情边灭火边施救,或先救人再灭火。
5、如果汽车舱内自动灭火系统能够正常启动并能将火灭掉,不要盲目打开舱门急于清理现场,以防引起复燃;如果舱内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有效控制和灭掉火灾,船长应及时组织力量实施人工灭火。要组织精干人员至少两人一组进行火情侦查,探明火源、火势蔓延方向和火情发展趋势,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灭火方案。进行火情侦查和深入汽车舱灭火的人员,要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佩戴空气呼吸器和照明通讯器材。在烟雾特别大影响到灭火行动的情况下,应根据需要视情况打开一个或两个舱门进行排烟。进舱前应先断开舱内所有电源,利用喷雾水枪掩护逐渐接近火源,用泡沫对着起火油箱进行覆盖,用直流水对其它车辆油箱进行冷却,同时喷射车体和装载货物上的明火。若汽车油箱已经爆炸,油火四处分散,必须用泡沫对甲板进行大面积覆盖,灭掉油火后,使用水枪扑灭车辆所载货物的火灾。在灭火的同时,要注意对汽车舱壁尤其是靠近机舱的一侧,用水流进行冷却降温,尽可能先扑救靠近机舱和生活区附近的大火。有船舶或消防船前来救援时,应先考虑转移旅客,双方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商定扑救方案,并密切配合。如果只有一条外援船,可打开一个舱门供救援船喷射灭火剂进行灭火;有两艘以上消防船参加灭火,可同时打开两个舱门,供救援船实施两面夹击,力争快速将舱内火灾消灭。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锚泊时,车辆处所发生火灾,要立即向港口消防队和海事部门报警,在消防队未到达之前要积极进行自救。港口消防队到达现场后要先弄清火情,迅速确定施救方案并及时通知对方,征求对方意见,听取对方的建议,并取得船方的配合;船在锚地时,消防船要摆在难船的上风方向,命令船长将上风舱门打开,如果有多艘消防船参加施救,可同时打开前后舱门,先用泡沫覆盖甲板油火,再用消防水炮消灭车载货物的火灾。但应注意,在喷水灭火过程中,必须保证汽车舱排水畅通,要时刻注意观察被救船舶的稳性与倾斜度,保证被救船舶有足够的浮力储备,以免发生船舶倾覆与沉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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