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对有可燃气体的容器、管道进行焊割时,可用惰性气体、蒸汽或水置换掉欲焊割的容器、管道内残存的可燃气体。
清洗。对储存过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进行焊割前,应先用热水、蒸汽和酸液、碱液把残存在里面的易燃液体清洗掉。对无法溶解的残存污物,应先铲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清洗。
移走危险物品。把焊割件附近的可燃或易燃物品搬走。
敞开设备。对焊割的设备,作业前要卸压,打开全部入孔、阀门等。
加强通风。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房间内作业时,应先进行通风,待房间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被排除后,才能进行焊割。
提高湿度,进行冷却。作业点附近的可燃物无法搬移时,可采用淋水的方法,把可燃物浇湿,使其增加耐火能力。
备好灭火器材。根据作业现场和焊割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配备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对大型工程项目和禁火区内的设备进行检修时,以及当作业现场较为复杂时,可以将消防车调到现场,做好灭火战斗准备,随时准备灭火。
二、焊工的十个不焊、割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焊工有权拒绝焊、割,各级领导都应支持,不得强迫工人违章作业。
(1)焊工没有操作证,又没有正式焊工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能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的情况,不能盲目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能焊、割。
(5)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之前;大型油罐、气柜经清洗后,未进行气体测爆,或测爆后已间隔了2个小时以上时,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聚丙烯薄膜、稻草、沥青等)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得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与外单位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存在危险性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焊、割。
(10)焊、割场所与附近其他工种互相有抵触时,不能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