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排除电气火源
①正常运行时能够产生电弧、电火花和危险高温的非防爆电气装置,应安装在危险场所之外。
②危险场所应尽量不用或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③根据危险场所的危险级别,合理选用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类型与等级,并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
④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符合防火与防爆要求:
a.爆炸危险场所所敷设的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得低于500V。工作零线应采用与相线截面相同的绝缘导线共管敷设。
b.易发生火灾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无延燃性外护层的电缆和绝缘导线敷设,其额定电压不得低于500V,铝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应尽量采用铜质电线电缆;当条件所限,存在铝线时,要尽可能加大其截面积,提高一个容量档次;要注意铜与铝的联接,必须采用铜铝过渡联接件,以防止发生铜铝化学反映,形成接触电阻而产生过热,引起火灾与爆炸;高压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
c.正确选用保护、信号装置和联锁装置,保证在电气设备和线路过负荷或短路故障时,能及时、准确、可靠地报警或切除故障设备和线路,防患于未然。
d.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e.突然停电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场所,应有两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实现电源互为备用,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并且两个电源间能自动切换。
f.加强对线路和设备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并按要求进行检修与试验,确保电气装置的安全运行。
(3)建筑方面的防火防爆
①采用耐火建筑材料,与危险场所毗邻的变、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变压器室与多油开关室应为一级;隔墙应用防火绝缘材料制成,门用非易燃与易爆材料制作并向外开。
②充油设备间的防火间距。
a.油量为2500kg以上的室外变压器,应保持不小于1 Om的防火间距。
b.露天油罐与主变压器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条件所限,不能满足时,其间应设防火墙。
c.电容器室与生产建筑物分开布置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相邻布置时,隔墙应为防火墙。
③电气建筑或设施应尽量远离危险场所,室外配电装置与爆炸危险场所的间距应在30m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两者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4)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
①导线和电缆的安全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长期工作电流;供用电设备不可超过其负荷能力,以防止线路或设备过热;互感器、电能表等计量设备不得过载工作,以防发生过热及烧毁事故;注意监视变压器等充油设备的上层油温,勿使其超过允许值。